本报北京5月5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这部司法解释明确,在几种情形下,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法院可以执行。
最高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范向阳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按照过去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产,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出于维护稳定考虑,对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一律停止执行。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债权人往往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处于生活无着的状态,而被执行人名下明明有房产、财产,但却不能执行。
经过充分调研,《规定》明确,金钱债权执行中,满足三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一是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是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此外,非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同时明确,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等。《规定》全文共32条,于5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