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将之作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环节。依法治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要求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大学作为知识创新、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在法治建设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依法治校成为现代大学治理的基本理念。依法治校涉及大学制度建设、治理模式创新与法治精神培育,表现出鲜明的层次性。
在合法性层面,依法治校是确保大学权益的真实前提
依法治校的最高层次是依宪办校,即大学的开办、运转都必须在《高等教育法》的框架内进行。《高等教育法》)是在我国宪法有关“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总体方针下围绕高等教育制定的专项法律,对于大学而言具有宪法意义,是大学权益的合法性来源。
首先,《高等教育法》对我国大学的社会角色进行了清晰定位,决定了大学的办学宗旨。《高等教育法》指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根本任务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其次,《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大学的管理原则、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大学提出了具体的办学标准。《高等教育法》提出大学必须“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对于不同的大学培养层次,法律详细规定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博士生教育的学业标准。
再次,《高等教育法》赋予了大学自主权力,并且限定了权力范围。大学自主权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最后,《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大学运行的基本机制,明晰了从大学校长、行政人员到教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法律,我国大学必须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事项;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利。
《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大学的责任、职能与使命,规范了大学开办的原则、机制与标准,规定了大学及其各主体的权利范畴与责任内容。依法治校意味着,任何与《高等教育法》相符的权益都将得到伸张、受到维护;任何与之相背离的权益诉求都将受到质疑与否定。确立《高等教育法》的纲纪地位是依法治校的原始起点。
在制度层面,依法治校是完善大学规章制度的目标牵引
制度是法治最直接的表达,也是贯彻法治的基本保障。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为标志,我国大学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依法治校意味着:
其一,大学规章制度建设要以国家法律为基准。国家法律是一切规章制度的基石,为大学制度建设提供基本框架和合理性依据。法治要求大学所有制度都必须与法律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任何制度都不能僭越法律规定的界限。
其二,大学制度建设必须尊重高等教育规律、凸显大学文化传统与时代责任、体现并维护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权利。依善法而治是依法治校的先决条件。大学的善法首先意味着其制度建设必须把握高等教育发展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反映高等教育本质诉求。大学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无论是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还是知识技术的传承、创新,都具有各自发展规律,需要经历长期的积累。只有发现规律、尊重规律,才能为大学建设铺筑正确的道路,否则只会揠苗助长、阻碍大学的健康成长。大学善法之治的另一核心内涵在于维护全体师生的根本利益。规章制度的建立关系到每一位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力与利益。师生是大学的权利主体,他们为大学奉献劳动与智慧,分享培养、科研的成果,更在大学中实现自我人生价值。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理权利必须在规章制度中得到完整的表达。
其三,大学制度建设要确保公平公正。依法治校意味着制度的至上性和普遍有效性。法治与人治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治强调制度的独立权威。这种权威不会受到其他任何权力的影响与制约。一旦制度建立起来,就必须得到尊重与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公平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大学主体在制度面前都处于平等的地位。无论是学校机关、二级学院还是直属单位;无论行政人员、教师还是同学,其正当权利都会得到制度的同等维护;其违反制度的行为也将受到同等程度的处罚。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内部与外部监督机制。就内部监督而言,要充分发挥大学纪委等部门的监督职能,防止行政权、学术权对于制度权威的干扰。就外部监督而言,则要拓展民主监督范围,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
在治理层面,依法治校是创新大学治理模式的内驱动力
依法治校是现代大学的治理模式。党委、行政与学术组成了大学治理的基本架构。依法治校为三者勾勒了清晰的边界,推动党委领导权、行政管理权与学术自治权在各司其职基础上协同共治。
党委领导是大学依法治理的政治基石。我国大学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中坚力量,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大学的政治宗旨。大学吸纳了高层次知识技术人才,凝聚了最新知识技术成果,也是文化、观念交汇聚集的场所。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化,多样思想观念突破地域、民族的束缚而发生交汇、碰撞。大学是文化的前沿阵地,往往最先接触多样的文化信息。其中既有符合人类基本价值取向、代表现代文化发展方向的先进元素,也充斥着陈腐落后的文化观念。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文化交往日趋频繁的时代,大学党委担负着更为艰巨的任务,防止腐朽文化的渗透、蔓延,领导大学行进在正确的政治方向上。同时,保持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界限,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依法治校的题中应有之义。以依法治校引导党委领导模式创新是大学建设在新形势下的重要课题。
依法治校对于行政权力行使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行政管理必须程序化、规范化、透明化,要明晰管理责任、明确管理目标、细化管理标准,在人事任免、工作考核、重大问题决策等方面形成科学有效、长期稳定的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行政管理又必须接受党委领导、民主监督,并且为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提供充分的自由空间。保障大学健康有序运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学术活力,是依法治校模式下行政管理创新的根本方向。
依法治校推动教授治学机制的完善与创新。教授治学是现代大学学术管理的主要模式,其目的在于肯定教师在教学、科研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学术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在知识技术层面的优势,推动学术发展。学术是专业性极强的领域,如果不充分尊重学术探索的自由,就容易导致政治权、行政权的过度干预,制约学术研究。但学术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学术自治必须在法治的规矩下开展。依法治校要求构建系统的学术自治机制——建立健全教授委员会制度、搭建学科协同创新平台、建立学术激励机制、构建学术评估指标体系。近年来频频见诸媒体的学术不端、学术腐败事件时刻提醒我们,离开法治的学术自由只能败坏大学声誉、扰乱学术秩序、阻碍学术进步。依法治学、在法治的规范下进行学术治理创新是维护学术纯洁性的唯一路径。
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在依法治校的基础上进行大学治理模式创新、实现三种权力有机结合,才能保证大学的和谐健康发展。
在文化层面,依法治校是树立大学法治精神的价值支撑
依法治校离不开制度约束、离不开治理模式创新,也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培育。依法治校所体现的正是现代法治精神。实现依法治校,就必须在广大师生心中建立牢固的法治意识、确立坚强的法治信念、塑造法治精神。信念能帮助人们对信息进行筛选、控制自己的行为、形成稳定的行为模式。只有营造法治氛围,把制度、机制等外部约束内化为个人的内心信念,才能使遵纪守法成为大家的行为习惯,从而在根本上抑制违法动机、降低违法风险。依法治校的最终目的不在于通过规章制度制约教职员工与学生的行为。相反,依法治校的目的在于为广大师生提供广阔的自由学习、研究空间,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始终是法治的主旨所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须以自律为基础。恰如康德所言,人之所以能为自己立法,在于人们心中存有道德准则,从而能够从自律走向自由。依法治校也是如此。只有塑造法治精神,强化人们内心的法治力量,才能达到法治自觉的境界。
树立法治精神,大学首先要通过法治教育强化教职员工和同学对于规章制度的认知。认知是对于认识对象选择性接受的过程,是对于既有知识体系的丰富、更新。大学要通过组织规章制度学习、法治课堂建设、开展校园法治宣传等活动普及法治知识,唤起人们的法治意识。其次,要通过法治实践培养师生的法治情感。法治情感是人们在法治实践中所产生的对于规章制度的正面情感。大学有责任培养教职员工和同学们对于规章制度的荣誉感、认同感,促进他们产生遵纪守法的义务感。法治情感有助于形成知法、讲法、守法的校园文化环境。再次,要坚定师生员工的法治意志。法治意志是人们在面对外界诱惑、履行守法义务过程中表现出的决心和毅力,是法治精神转化为守法行为的心理关口。大学可以采用树立遵纪守法典型、宣讲违法违纪危害、设置法治情景体验等方式锻炼师生的法治自制能力,强化法治观念。以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志带动法治文明建设,是树立大学法治精神的有力支撑。
(作者系湖南城市学院党委书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