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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社会组织与法治社会建设

    作者:孙琼如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29日 13版)

        法治社会有两层内涵:一是指法治社会秩序的形成,包括制度层面的法治文本体系、心理层面的法治认同、文化层面的法治精神、法治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二是指法治社会的运行,包括法治社会制度的执行和公民法治行为的实践。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社会组织的支持。社会组织是相对独立于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草根性等特征。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起着推动法治社会秩序形成、促进法治社会良性运行的作用。

        实现自身法治化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积极作用的前提。从静态角度看,社会组织在推动法治社会秩序的形成方面,可以参与法治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引导公民知法、信法,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治价值,形成法治生活方式;从动态角度看,社会组织在促进和保障法治社会良性运行方面,可以监督法治制度的实施,引导公民守法、爱法,养成法治习惯。古人云,“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须自成。”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1月15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时就曾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这一重要宣示,用在社会组织建设上同样贴切。社会组织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实现自身法治化。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第一,社会组织活动边界的法治化,必须坚决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党和国家的各项中心工作开展活动。第二,社会组织战略愿景与使命的法治化,要善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自身的战略愿景与使命,弘扬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法治化,要按照现代组织治理原则,形成并践行规范的议事制度,引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战略管理、项目管理和公信力管理模式。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立法的公平性与科学性,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一要善于发挥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优势,让他们积极代表民意,有序参与立法,遏制立法的部门利益化,推动立法民主化。要多征求社会组织对立法的意见、建议,让社会组织多参加立法听证、论证、质询;甚至可委托某些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提出法律草案,避免立法被部门“绑架”,淡化乃至消除立法中的部门色彩。二要善于发挥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优势,让他们帮助调研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为立法提供现实依据。比如,让那些具有学术研究能力的社会团体承担课题,调查了解经济社会发展中呈现的新问题及其需要调整的法律规范,调查研究那些被实践证明不适宜的条令法规,调查总结那些严重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普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民间力量,具有先天的“亲民性”“草根性”和“本土性”,要积极发挥他们在“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工作方面的独特功能。一方面,要将社会组织作为普法的重要主体,弥补各级党委和政府普法的缺漏。如今,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干部也“蛮拼的”,但时间、精力毕竟有限,难免出现普法的疏漏之处。社会组织可结合自身的组织目标、会员特征,参与普法。比如,老年协会可积极宣传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另一方面,要善于发挥社会组织普法渠道的优势。加强城乡社区、基层社会组织的培育与扶持,建立发展普法志愿者队伍,引导他们结合本土文化,运用本土语言,开展以案释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情景剧等活动,让更多人了解法律、走近法律、热爱法律、运用法律。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执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法治的执行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当前,法治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社会组织在协助解决这些问题上大有可为。一是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各级纪委和监察部门可聘任一些信誉好、能力强、资质优、具有法学背景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人民监督员,让他们协助调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及其规律,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二是可以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执法。扩大社会组织公益诉讼范围。还可以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监督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和执法的公平性。在这方面,社会组织可以要求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三是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作用。善于调动社会组织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在表达利益、依法维权、合理维权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积极作用,增强“法律福利”的可及性,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一方面,可选择一些条件成熟的社会组织(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法律公共服务下基层的平台。以这些社会组织为载体,整合法律资源,帮助需要法律救助的群众。另一方面,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推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法律公共服务,对“打不起官司”的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法律服务,使他们在碰到法律难题时能享受到“法律福利”。还要加大培养法律援助人才的力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作者单位:华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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