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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26日 星期日

    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作者:宋士强 周博文 张霁星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26日 07版)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腐败虽是一种政治现象,但经济因素无疑起着重要作用。现代经济学理论是建立在“经济人假定”基础之上的,即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经济人”,时刻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个人实现欲望手段的有限性,产生了腐败的原始动力。因此,在反腐败的斗争中应该充分考虑相关人员的经济人属性,运用经济学的手段去惩防腐败。

     

    强化制度建设,压缩腐败交易的市场空间

     

        腐败的有效治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体制建设密切相关,要按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只有彻底解决权力结构中权力过分集中、群众民主参与权利受制约的弊端,实现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才能缩小腐败的生存空间。

     

        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道路,通过市场机制对生产要素进行配置。要防范和抑制权力进入市场,尽量减少和杜绝“寻租空间”,通过将生产要素市场化,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引入市场机制,从体制上减少权钱交易的可能性。要最大限度地削减行政审批的数量,严格限制行政管制范围。要按照改革的原则清理行政管制项目,取消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解除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和生产要素分配的不合理控制,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

     

        二是转变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方式。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政资分离和政企分离,对现有的国有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产权多元化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方式,要继续从微观干预向宏观调控、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转变,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尽量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秩序的直接干预,善于运用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和经济规律来加以调节,把政府承担较多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放权给市场、社会和中介组织,政府主要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对经济运行秩序进行间接规范,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是提高监督效益,降低政府的监督成本。要加强监督机构的总体协调,通过明确划分各种监督机构的功能和责任,重视监督系统的层次性和明确划分不同层次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增强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与监督系统的整体合力。要加强对各市场经济主体的监督和约束,规范经济行为,有效遏制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有效遏制商业回扣等腐败现象,逐步形成市场体系完备、市场主体成熟、中介组织规范、法律法规配套、管理手段科学的市场经济秩序。

     

    增加激励因素,降低腐败交易的主动性

     

        预防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治,其中激励机制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条件。在预防腐败的策略中引入激励机制,说到底是利用科学的利益导向手段来遏制公务人员的腐败动机,减少腐败发生的目的。

     

        一是实施后勤服务社会化、职务消费货币化。要实行职务消费货币管理,由个人合理支配部分公务支出,既可以避免国家资财大量流失,又足以支持构建起预防腐败的物质激励机制。要对某些职务消费实行“定额管理,货币结算”,从而变职务消费中的“消费竞争”为“节约竞争”。要对与公务消费紧密相联的职务消费,采取“预算定额,一定不变,节约归单位,与职工福利挂钩”的办法,调动部门节约意识,鼓励群众监督热情。

     

        二是扩大政府财政支出透明度,兼顾各方利益。预防腐败的经济投入,远远小于腐败发生后的经济损失及查处投入。要最大限度地增大政府财政支出的透明度,让社会了解三公经费开支情况,让权力的运行受到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要兼顾各方利益,减少政府“三乱”行为,减少权力寻租,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行政效能,让广大群众都享受到这一改革所产生的实惠。

     

        三是建立以薪养廉制度,实施综合反腐败战略。要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金,制定和完善公职人员职级晋升制度,提供良好的福利保障,以稳定公务员队伍,减少腐败动机。要建立健全公职人员奖励制度,提高对廉洁奉公、勤奋工作公职人员的物质奖励数额,有效提高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和腐败责任的危险成本。

     

    完善惩罚性机制,增加腐败交易的成本

     

        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某人实施犯罪,是由于其犯罪预期成本小于他的预期收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获得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满足。”腐败分子在决策是否违法犯罪时是具有理性的,按照法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其事先会尽可能计算犯罪成本与收益,然后作出最后决定,因此预防和威慑犯罪必须使犯罪活动的成本大于犯罪的收益。

     

        一是要完善反腐败法律的制度设计,提高违法者的机会成本。控制腐败的最好办法是通过制度约束。要遏制腐败,需要提高法律制裁的惩罚力度,加重试图腐败者的政治及经济风险。要提供有力的法律救济,让群众去监督法律的实施,并通过监督获得利益。通过提高腐败者的机会成本,实现资源配置的非人格化,从而在源头上减弱腐败生长的环境和滋生的土壤。

     

        二是要加强道德教育的心理约束力,提高腐败的心理成本。以法度严明来预防或惩治腐败,可以让掌权者有所畏惧,保持警戒,不能或不敢有非分之想。只有让掌握了公共权力的官员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腐败的可耻性和应受谴责性,才能保证社会或团体的成员自行约束私心的无限膨胀,实现反腐败的社会治理。

     

        三是提高公众反腐败的参与意识,加大腐败的社会成本。腐败的客观存在使公众参与反腐败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政府、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将腐败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程度内,乃至最终根治腐败,改革开放的成果才有可能持久,和谐社会才有可能维持。扩大公众参与力度,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众参与权,是提高公众反腐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要防止和遏制权力腐败,关键在于以人民权力制约公权力,以公民权利监督掌权者对权力的使用。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本文系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TJLJWT13-07]和天津市法治建设重点调研课题[FZTJDY-2014-00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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