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种子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实施15年后,种子法迎来首次修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种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在种业管理体制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实力还有较大差距。此次种子法修改有哪些亮点?对于提升我国种业竞争力具有怎样的意义?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完善育种创新体系
据农业专家预测,2015年,我国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种子销售市场。然而,伴随国外种业巨头纷纷进军国内市场,我国本土种业发展面临着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核心竞争力不强的突出挑战。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种子生产经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种子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适时修改种子法意义重大。
“我国目前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人力、财力投入不足,品种选育集成度低,原始创新动力弱,而且产学研分割。”农业部种子局副巡视员吴晓玲说。
完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是这次种子法修改的一大重点。
修订草案规定,一是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二是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三是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四是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把植物新品种保护单列为一章,也是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修订草案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还借鉴吸收国际通行做法,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概念。
“现行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比较原则性,与国际趋势的衔接也不够紧密。修订草案的这些安排,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原始创新。”农业部种子局副巡视员吴晓玲说。
厘清政府和市场责任
如何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责任,提升种业管理水平是修法的另一个重点所在。
品种审定制度是我国种子品种管理的重要制度,对良种推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反映,目前需要审定的品种多,审定通道窄,审定过程不规范,有些审定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品种审定与保护脱节。”刘振伟说。
针对这些问题,种子法修订草案作了“一揽子”修改:一是将国家和省两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二是规范品种审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三是设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品种可以依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四是建立品种退出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登记目录,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申请登记并公告。
“这些修改突出体现了‘抓大放小’的原则,而且不再‘一审定终身’。这对于促使企业不断创新,对于提升我国种业科学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研究员赵久然指出。
湖南省种子局局长周志魁也表示,这次修改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在种业管理中,该由政府管的政府要管起来,该交给市场的由市场自己去做。”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不少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对于提升我国种业创新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转化为法律规定是必要的,为此草案还专门设置了扶持措施一章。”刘振伟指出。
修订草案规定,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将先进适用的制(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对从事农作物和林木品种选育、生产的种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种子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等。
“这些措施对于提升种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赵久然同时建议,要从法律上加大打击侵权的力度,完善种子保险制度,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湖南隆平高科种业科学研究院院长杨远柱则表示,国家应建立稳定长效的财政支持保障机制,尤其是要尽快出台种业领域研发后补助政策,以新品种推广面积作为品种研发经费后补助依据,推进种业企业建立以市场和产业为导向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本报北京4月23日电 本报记者 李慧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