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1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2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审。草案二审稿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一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已有一些重要的科技类非政府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而且我国对新建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总部、重要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是支持的,建议规定得灵活一些。为此,草案二审稿放宽限制,增加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的内容。
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些保护性规定和便利措施。根据二审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委托中方合作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查询。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