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陈海波20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为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修订并发布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职业健康检查按照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及特殊作业等六类。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至少应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并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