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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17日 星期五

    《水十条》:全面打响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作者:本报记者 张蕾 叶乐峰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17日 08版)

        4月16日,国务院正式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水十条》的制定和发布,究竟会对老百姓的生活以及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产生怎样的影响?“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模式如何实现?带着以上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柏仇勇、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所长任天志和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

     

    环境效益

     

    ——要让百姓感受得到

     

        记者:如何让人民群众看得见、享受得到水污染防治工作带来的环境效益?

     

        柏仇勇:鉴于人民群众对饮用水安全风险、城市水体黑臭等问题反映日益强烈,《水十条》提出,到2020年,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通过“好水”“差水”两头彰显保护和治理成效,将带动其他水体水质改善,让人民群众看得见、享受得到水污染防治工作带来的环境效益。

     

        任天志:长期以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单纯面向市场自由发展,导致了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水体面临养殖污染风险。《水十条》将“调整养殖布局、降低污染风险”作为重点任务之一,明确了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等任务和完成时限,从源头上防范畜禽养殖污染风险。可见,《水十条》在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着眼百姓房前屋后、小沟小汊,聚焦千家万户的水缸子、水龙头,让水污染治理的效果更加贴近百姓感受。

     

    铁腕治污

     

    ——对水污染零容忍

     

        记者:对于非法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水十条》将如何发力?

     

        柏仇勇:为确保任务目标的落实,《水十条》提出取缔“十小”企业、整治“十大”行业、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红黄牌”管理超标企业、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限批等238项强有力的硬措施。例如,对违法企业实行“红黄牌”管理,即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此外,《水十条》对环保违法行为零容忍。对违法排污及拒不改正的企业按日计罚,依法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

     

        可见,《水十条》的发布与实施,必将一扫生态环保领域的沉疴积弊,全面打响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政府统领

     

    ——推进社会共治

     

        记者:水环境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是典型的公共资源。如何让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

     

        吴舜泽:我国水环境社会治理主要有三种形式,即以行政手段为主要特征的政府治理,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治理,以社会舆论、社会道德和公众参与等为主要特征的公众推动。

     

        《水十条》提出“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模式。一方面,强调政府、企业和公众各负其责。例如,政府是“掌舵者”,重在倡导、规划、协调、监督;企业是污染物的主要产生者、治理者,重在开发和运用节水环保产品、技术;公众是参与主体,更是政府和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者。另一方面,强调政府、企业和公众相互促进,实现共赢。例如,政府要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引导、激励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公众也完全可以通过绿色消费行为,向生产者传递积极的市场需求信号。

     

        推进社会共治,一是推动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可将部分治理事务“外包”给社会或企业等第三方,政府制定规则、强化服务,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二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做好顶层设计,健全各级政府间、政府与社会间,政府、企业与公众间的参与机制。三是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减少信息不对称,减弱市场失灵,为企业环保治理、环保产业发展、社会公众参与提供支持,借助公众力量监督企业环境行为。

     

        (本报北京4月16日电 本报记者 张蕾 叶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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