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官方网站,公布了最新版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这两项旨在加强国家科技奖励评审活动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新规,具体“新”在哪里,又将给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带来怎样的变化和影响?就以上问题,科技部奖励办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这次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工作对评审对象、推荐方、评审专家、组织者在纪律方面都做出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新规定,具体有哪些?
奖励办负责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今年针对各奖励活动参与方专门重申了工作纪律。
针对当年受理的候选人以及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等评审对象,要求坚决杜绝任何干扰评审的行为。比如,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严禁以各种方式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游说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针对推荐单位(个人),要求坚决杜绝任何不端行为。比如,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严禁组织或协助评审对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物等。
针对参加国家科技奖各阶段评审的专家,要求坚决杜绝任何评审不公行为。比如,在保密期间不泄露评委身份等。
针对参加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坚决杜绝任何干预评审的行为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记者:如何保证这些纪律和规定的执行力?有哪些惩戒措施?
奖励办负责人:我们设有专门的督察部门对评审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工作全程监督,驻科技部监察局在每个工作节点也会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对评审对象而言,一经查实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立即停止有关人员或项目当年参加评奖的资格;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取消相关项目获奖资格;对已经授奖、符合《条例》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依法撤销奖励。
对推荐单位(个人)而言,一经查实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立即停止有关项目当年参与评奖的资格;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取消相关项目获奖资格;对已经授奖、符合《条例》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依法撤销奖励。
对评委而言,一经查实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立即停止其当年参与奖励评审的资格;同时,视问题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等处理。
上述人员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参加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的工作人员而言,一经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立即停止其当年参与评奖工作的资格;经调查核实后,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今年的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工作马上就要开始,在环节上将会有哪些改进?
奖励办负责人:今年在加强评审工作方面的举措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
一是重申评审纪律,加强纪律监督。二是规范评审工作,增强评审意识。研究编制《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手册》。三是完善评审组长库制度。每个专业评审组择优选出若干名知名专家,形成评审组长人选库,每年根据项目专业分布情况,在遵循专业匹配和利害回避的前提下随机选用。四是坚持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在继续举办媒体开放日和公众旁听活动的基础上,在初评结束后召开媒体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初评结果、公开会议初评专家名单、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指南》。五是继续探索专家评审与行业评议有机结合。将初评通过项目按行业、学科分类向相关部门、社会学术团体进行咨询,使评奖结果得到更加广泛的共识。六是加强经济效益核查。5月初,网络初评结束后,将通知有关推荐单位重新核查网络初评通过项目的近三年直接经济效益,并要求法人签字后填报提交。还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会议初评通过的高等级(特等奖、一等奖)候选项目的经济效益的真实性随机核查。七是加强对奖励评审工作全程监督。
(本报记者 杨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