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全国“专车第一案”——济南市民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本案涉及“专车客运服务”而备受关注,被媒体解读为“专车服务第一案”。其实,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判决结果,而从判决结果透露出的“专车是否合法”的重要信号更让公众期待。
案件始发
“专车”司机偶遇“客管”
今年1月7日,陈超通过“滴滴打车”接到了一个从济南市八一银座到济南市西客站的单子,到达目的地后,适遇客运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询问陈超和两位乘客是否使用打车软件过来的,一开始陈超和乘客都予以否认,只称互相是朋友关系。执法人员反复做乘客工作,要乘客配合调查,乘客最后承认是用“滴滴打车”要的车,并称“要30块钱,还没支付呢。”随后,陈超也承认使用了打车软件。
陈超回忆说,“当时他们抽走了我的钥匙,让我下车配合调查。说完,车子就被开走了,给了我一张暂扣单。”在车辆被查扣后,陈超申请召开了听证会。2月11日,听证会在济南客管中心举行。但几天之后,他收到了正式的处罚决定书。为了不影响生活,他先行交了两万元罚款,在春节前将车提了出来。
虽然交了钱,但陈超心里并不服气。2月27日,陈超以济南客管中心对其查处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投递起诉状。3月3日又投递了一次。3月18日,市中区法院受理该起案件。4月1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直击
“专车”与“客管”对簿公堂
15日早上8点多,虽然离“专车第一案”开庭审理还有近1小时,但济南市市中区法院门口却聚集了很多等待旁听的市民。上午9时,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法庭首次公开播放了济南市客管办1月7日的现场执法视频。对于该视频证据,原告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认为,被告提供的现场视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疑义,未能证明被告认定的两名乘客与陈超之间的关系,执法人员先入为主向认定的两名乘客发问,存在逼迫威胁之嫌。
被告认为,现场拍摄的视频录像,能够真实反映执法人员和乘客与陈超的情况,清楚地证明陈超驾驶无出租汽车营运证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被告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原告陈超诉称,其于2015年2月收到被告单位做出的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以其“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为由,对其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陈超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情形,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被告市客管中心辩称,被告作为管理机构,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事实清楚,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成立。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表示,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各界热议
希冀此案促进国家在专车领域立法
很多出租车司机表示,“那些没有手续的专车肯定是黑车,肯定要被查处。”有不少网友则认为,“政策变相保护垄断的时候,老百姓靠谁?关注庭审,支持专车。”一时间,“专车”与“客管”孰是孰非,众说纷纭。
打车软件始于2013年的上海,以“快的打车”、“滴滴打车”使用最为广泛。2014年8月19日,滴滴打车推出了“滴滴专车”服务。腾讯网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56%的受调查网友选择“专车”服务出行。
专车作为近年来“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因为便捷性、人性化的服务特质,受到用户的好评。但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如何妥善解决新业态和传统格局间的利益平衡,在专车的现实立法完善中至关重要。
此案庭审虽然暂告一段落,但由此引发的专车运营是否能够走向完全合法,个案是否能够撬动整个行业改革却继续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期待。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不管这场官司胜诉与否,对地方政府决策、行政以及监管会有很多启示,希望通过此案能够促进国家在专车领域立法,填补有关政策空白。
(本报记者 赵秋丽 本报特约记者 李志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