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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14日 星期二

    记者连线

    孩子闯祸 家长该担多少

    日最高法院判例引发社会讨论

    作者:本报记者 谢宗睿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14日 12版)
    图为日本小学生参加集体活动。资料照片

        “孩子闯祸,家长担责”这是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常识。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对此也有类似的规范。例如,在日本的民法中就规定,对于儿童等在法律上不追究赔偿责任的人所引起的事故,其监护人若疏于监护义务则须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日本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出于救济受害人的立场,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几乎全都无条件地追究了父母等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不过,日本最高法院上周的一则判决却打破了这一司法惯例,从而引发了日本法律界乃至全社会对于监护人赔偿责任的大讨论。

        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始于2004年。当时,日本爱媛县的一名小学生放学后在学校操场面向球门练习足球射门。不料一脚之下,足球越过球门和学校大门,径直飞向校门外的街道。此时正好驾驶摩托车从该处经过的一位80多岁的男性为了躲避飞来的足球而摔倒,并于一年半后不幸去世。死者家属于2007年提起诉讼,要求约5000万日元的赔偿。二审的大阪高等法院认定时年11岁的男孩存在过失,因此判决其父母承担约1180万日元的赔偿。男孩的父母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于是,官司便打到了日本最高法院。4月9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最终做出终审判决,推翻二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对此,日本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虽然“父母有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指导和监督孩子不要做出危险的行为”,但“在校园内面向球门踢球,并不能称为会对他人造成危险的行为”。即便这种行为偶尔也会致人受伤,但这起事故本身却是“无法具体预想到的”,因此“不能追究其父母的监护责任”。

        “对于不处在直接监视下的孩子之行为,其父母无须承担无法预想之事故的赔偿责任”。这则判决理由意味着日本在司法实践中首次对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做出了限定。对此,日本法律界人士大多表示了欢迎和支持的态度。有律师分析指出,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例如,相互打闹造成的伤害、以危险速度骑车冲撞到他人等行为,与在校园内练习足球的行为不应相提并论。以往那种几乎是自动地、全面地追究监护人赔偿责任的判决,实际上是让父母为孩子的行为承担了过重的责任。对于父母究竟应该为孩子造成的事故负何种程度之责任这一问题,今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确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应再一概而论。

        然而,那些居住在学校或公园周边的居民对于该判决结果可谓是心情复杂。对于他们而言,房屋的墙壁门窗或者停放在屋外的汽车被横空飞来的球类砸中是常有之事。如果因此受到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无人承担责任,这些居民的正当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呢?另一方面,如果为此转而去追究学校或公园管理者的赔偿责任,那么孩子们进行球类运动的时间和空间又必然会遭到大幅压缩。从长远来看,孩子们爱玩好动的天性如果就此受到压抑和限制,无疑也将是一种严重的社会损失。

        不过,即使面对这样一个两难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精明的日本商家也从中发现了巨大的商机。据日本媒体报道,有日本的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一种新型的个人赔偿责任保险业务,适用于孩子因游戏玩耍或骑自行车等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家长们只需要每年交纳几千日元的保险费,就能够获得最高1亿日元的保险理赔。而且,如果作为家庭汽车保险的一部分来加入这项保险,每年的费用还将降低至1000日元(约合50元人民币)。相关的保险公司相信,随着上述判例的出现,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父母加入这项保险中。

        (本报东京4月13日电 本报驻东京记者 谢宗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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