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2日电(记者靳晓燕)随着国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的实行,为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集团化办学模式相继在各地推广。“集团化学校治理的运行基础,应是在法理上有依据,在行政上有授权。在组建集团化学校的过程中,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应明确集团化学校治理机构的法理地位和主要权限,使其有法可依、有权可用。”近日,在北京市中小学集团化学校治理专题研讨会暨集团化学校治理研究课题开题会上,北京教育学院副院长杨志成这样表示。
杨志成指出,当前,中小学集团化学校治理的组织名称多样,这一方面说明各区(县)推进集团化学校治理机制的创新,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大家对中小学集团化学校治理还缺乏统一认识、系统研究和管理共识。
对于集团化学校面临着法理依据不足、行政授权不清、运行机制欠规范、监督评价机制缺失、缺乏行政制度保障等问题,杨志成表示,应通过倡导和逐步规范,使集团化学校治理机构的模式实现相对统一,并明确其治理权限。如对于行政授权型集团化学校,可以采用管理委员会模式进行治理;对于授权自治型或合作授权型的集团化学校,可以采用理事会制的治理模式。教育督导部门应建立对集团化学校治理绩效的督导评价机制,掌握集团化学校的办学实绩。此外,应建立对集团化学校治理机构的评价、激励机制,从而建立对集团化学校治理机构的考核、奖励和宣传机制,为集团化学校良性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