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其中,鲜明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很显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一个事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性质和方向的重大问题,是一条贯彻四中全会决定全篇的红线,也是一个内涵丰富、底蕴深广、意义深刻的重大论断,需要我们悉心思考,深入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法治发展道路。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蕴含着深刻的理论逻辑。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政治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所走过的不平凡的历程,鲜明地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坚持不懈地高度关注和执着努力,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规律性有了更为透彻的科学把握,进而集中体现我们党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了更加清醒的理性自觉和坚定的实践担当。这亦充分表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进程的历史产物。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包含着对传统法制的形式和内容的诸要素的一定程度的肯定和保留。实际上,在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传统社会与法制本身蕴含着现代社会与法治赖以生长的某些现代性因素,而在现代社会与法治中常常可以发现许多传统性的成分。正因为如此,中国法治发展又是一个具有浓郁民族风格的法治现象。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一个重要原则。实际上,这集中体现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地继承,抛却了传统中国“法治”与“德治”学说中的封建性糟粕,吸取这两个概念系统中的合理性精神,赋予其全新的时代内涵,精辟地揭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治理学说,无疑是治国方式的内在整合和时代选择。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遵循着一条务实主义的法治改革路径。在当代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与法治改革进程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所以,推进法治改革、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历史过程,绝不可能企望在一个早上醒来法治理想蓝图就会展现在我们面前。这就要求我们抛却法治浪漫主义的理想图式,以客观、冷静、严谨的理性态度,正视法治改革过程中的复杂矛盾运动,自觉遵循现实主义的法治改革路线图,在加强法治领域改革方案顶层设计的同时,积极探索,试点先行,勇于开拓,循序渐进地引导法治改革的逐步深入。坚持务实主义的法治改革路线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大力弘扬法治改革的求真务实精神,强化问题意识,树立问题导向,把解决突出问题、破解法治难题作为法治改革的重点方向,努力克服影响法治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四中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许多都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硬骨头”。这就需要我们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一项抓好落实。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体现了中国法治国情条件的基本特点。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对于那些反映国家治理、市场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一般规律的域外法治发展的有益经验,无疑应当加以吸收和采纳,以便使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与世界法治文明的一般准则和通行规则接轨沟通。特别是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当代中国经济生活日益融入国际市场经济体制的主流之中,法律领域也同样面临着开放性与国际化的全新挑战。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导致法治文明进步张力的消失。然而,一个国家的国情状况与特点,对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产生着重要影响。同样地,一个国家的法治国情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及其取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深厚的国情基础,体现在法治国情的政治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文化要素和历史要素之中。深化法治改革、推进法治发展、建设法治中国,固然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但更重要的是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因而“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条件出发,努力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模式,绝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和现状,绝不能无视中国的法治国情特点而盲目照抄照搬,从而确立中国法治发展在全球法治发展进程中的自主地位,坚定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自主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