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发文发问:凶猛毒驾在“入刑”门前还要徘徊多久?文章认为,比之醉驾,毒驾的危害要凶猛得多。但是,比之“醉驾入刑”已有时日,危害更大的毒驾却因种种原因始终未能入刑。危害大却处罚轻,处罚毒驾,面对着巨大的尴尬和窘境。随着毒驾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不断增多,毒驾入刑的呼声日益强烈。专家认为,应以“零容忍”态度和现有的唾液检测技术进行突破,不能因为不好操作就放弃立法。
毒驾已成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新问题。毒驾猛于虎。笔者建议对毒驾行为必须出依法重拳治理,要像醉驾入刑一样尽快实行毒驾入刑,对毒驾必须“零容忍”,因为对毒驾的宽容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毒驾入刑不该再徘徊不前了。
近年来新型毒品在我国不少地区迅速蔓延,而在为数众多的吸毒人员当中,拥有机动车驾驶执照者不在少数。所谓毒驾就是服用毒品后驾车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危险驾驶行为。吸毒后人往往出现幻觉,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削弱是非常严重的,这无疑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目前常见的合成毒品有冰毒、“K”粉、“摇头丸”等。吸食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导致极高的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概率。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具有相当危险的毒驾堪比随时引爆的定时炸弹。国家禁毒委日前公布的《2015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统计表明,隐性吸毒人员中持驾照者约占20%,可见数量之大。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是连环撞车、群死群伤。危害后果严重加上潜在毒驾群体巨大,使得毒驾给社会带来的潜在风险非常大。
毒驾和醉驾一样具有危害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近年来,“毒驾”事件已经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经常见诸报端,“毒驾”已成为继“醉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媒体往往关注醉驾现象,而对“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很少关注,大多作为“特殊”交通事故进行报道。近年来毒驾引发严重后果的事例并不鲜见。3月21日,武汉一男子吸毒后驾驶越野车连撞三辆轿车后又撞上电动车,导致1死1伤。此前还有南京市鼓楼区一男子吸毒后驾车冲向公交站台连撞4人,导致1死3伤;赣州无牌越野车连撞7车伤7人。更可怕的是客车司机吸毒。云南省昆明市2013年1月就曾抓获过一个吸毒的公交车司机。当天,这名司机在凌晨吸食海洛因后依然“坚持”工作,而且在驾驶途中将车靠边停放后,向他人购买毒品。当时车上载有30多名乘客。一个吸毒的瘾君子居然成为公交车的司机,这无异于将全车人的生命交付一个随时可能毒瘾发作、神志失常的隐形“杀手”,后果不堪设想。
尽管近年来毒驾入刑的呼声日趋高涨,法律界和交警、禁毒部门已经就毒驾入刑达成普遍共识,公安部门也在积极推进毒驾入刑,但立法层面却一直徘徊不前。毒驾之所以迟迟没有入刑,与其实际操作性难度较大有很大关系。不过,不能因为操作难度大就搁置甚至放弃立法。诚然,毒品的成分复杂,不像酒驾只有乙醇一种成分易于检测。毒驾牵涉到多个职能部门如交管、禁毒,协调性强。一般认为,毒驾如果入刑执行主体原则上以交管部门为主,禁毒部门进行协助。可把唾液检测作为毒驾的初筛手段,如果呈阳性,可再通过血液检测予以确认。不能坐等检测手段完全成熟再启动毒驾入刑的立法程序。
毒驾一旦入刑,对毒驾人员必须实行严厉的终身禁驾,构成犯罪的可参照醉驾入刑的罪名处理:已经造成后果的实害犯,可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未造成后果的危险犯,则可依照危险驾驶罪处理。
众所周知,汽车一旦失控便会成为疯狂夺命的杀人机器。与“醉驾”相比较,现行法律对“毒驾”却显得过于宽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和“醉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毒驾如果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吸毒后驾驶”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这很容易放过没有引发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相对于“酒驾”和“醉驾”,毒驾在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方面均凸显“空白”。
执法部门应对“毒驾”保持“零容忍”。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照资格进行核查。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对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管部门在驾照申请、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应从严把关。交巡警及禁毒等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可以对司法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对有驾照的,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建议在禁毒立法中,明确规定有关治理毒驾的规定。
希望有关立法部门本着对毒驾“零容忍”的态度,适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毒驾的法律责任,依法治理毒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