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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09日 星期四

    琼瑶诉于正等侵权案二审开庭

    上诉方临时提交新证据

    作者:本报记者殷泓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09日 09版)

        本报北京4月8日电(记者殷泓)由一部热播电视剧引发的侵权纠纷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热点。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此前,一审法院认定于正等5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巧合的是,去年的今天恰好是于正编剧并监制的电视剧《宫锁连城》在电视台首播的日子。

     

        与一审时一样,于正和琼瑶本人没有出现在二审庭审现场,均由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庭审一开始,于正的代理人便提到了庭前刚刚提交法庭的一份新证据。于正代理人称,这份证据对案件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琼瑶作为一审原告的诉讼地位。“这份证据是4月7日下午4:30左右才从台湾地区传真获得,该证据已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处公证,目前正在按照证据取得的程序提交给台湾的海基会和大陆的海协会进行最终确认,并将在北京进行公证。”于正代理人表示,完成整个流程大约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

     

        据介绍,这份新证据包括一份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函,以及1992年本案涉案作品《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转让登记资料。“本案的著作权人是琼瑶,但依照这份登记证书,本案著作权应由买断《梅花烙》著作权的案外第三人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基于这份材料,我们认为琼瑶不具有本案原告的适格主体资格。”于正代理人说。

     

        对于这份新证据,琼瑶的代理人则指出,上诉人提交的台湾地区著作权登记证书,超出了二审法院的举证期限。而且,该登记证书也不符合相关公证认证形式要求。就实体而言,最终的权属状态要看最新的权属证明文件,一审已经非常清晰地指向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权属是琼瑶。“我们不认为这是二审新证据,甚至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求。”

     

        庭审中,审判长并未对该份新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表态,仅询问了上诉人完成该证据确认流程大概需要多长时间。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公布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随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还就于正等上诉人是否是《宫锁连城》剧本的著作权人,琼瑶是否是《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宫锁连城》是否侵犯琼瑶的改编权、摄制权;于正等上诉人在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于正等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于正等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停止播出电视剧的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

     

        庭审从上午9时30分一直持续至下午6时1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北京高院的裁决将是本案的终审判决,裁决后将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新证据是否将被法庭采纳?是否将影响最终裁决结果?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

     

    【案情回放】

     

        2014年6月,琼瑶将于正和湖南经视、万达影视等4家拍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停止《宫锁连城》的一切播映、复制和发行行为,赔偿损失20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琼瑶方面认为,于正的《宫锁连城》与自己的小说《梅花烙》有21处剧情雷同。2014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2014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5名被告侵犯了琼瑶创作的《梅花烙》剧本的改编权、摄制权,判令5名被告停止复制、发行、播放,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一审判决后,于正等五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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