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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08日 星期三

    关注科技成果转化

    细节可操作,才能“松绑”和“转化”

    作者:本报记者 杨舒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08日 05版)

        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精神,未来将会从法律环境、利益分配、评价制度等多个关键领域不断地给科研人员“松绑”。这是长期以来一线科研人员一直盼望的,他们手中的成果推向市场的速度真的要加快了。

     

        在顶层设计带来欣喜之余,不少科研人员同时也在想,以往在成果转化中遇到的体制机制难题能否就此化解? 

     

    期待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国家出台《意见》,说明在顶层设计上已经考虑到了我们一线科研人员在成果收益分配上的权益,这让我们心里觉得热热的。”中国农科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研究员张泓在真诚地表达了这样的心情后,转而又说:“说实话,如果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心里还是有点儿不踏实。”

     

        “多次调研下来我们也发现,科研人员所关注的问题,集中反映在转化成果收益的分配上。”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副所长陈宝明告诉记者,以前,这些成果转化收益全部归国家所有,而现在收益放归科研院所所有,允许院所和科研人员探索收益分配的方式。但在没有细化的权责利界定的情况下,政策能不能真正落实,真正让科研人员尝到甜头,不少人还持观望态度。

     

        以分配比例为例,《意见》明确提到,“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这一规定对科研人员来说可谓重大利好。但不低于50%之后又该如何分配,则还需细化研究。

     

        “在一线调研中我们发现,这个收益分配的比例也需要找一个微妙的平衡点。”中国农科院成果转化局局长袁龙江告诉记者,科研人员和科研院所在收益上是五五分,还是七三分,所引发的效果可能不同。有些地方制定政策甚至提出九一分,使院所意见很大。“目前很多地方和单位在做分配上的试点,如无科学设计的明确细则,在鼓舞一线科研人员的同时,也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

     

        此外,在科研评价体系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案草案中提出,“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要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于这一提法,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副所长朱庆山认为,的确点到了关键问题,但要就此设计出科学合理的新的评价体系,还须有一份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细则指导。 

     

    产学研联盟中间环节仍比较薄弱

     

        科研成果走向市场并非一蹴而就,中间试验环节是二者之间不可缺少的桥梁。长期以来,这一常常被忽视的问题始终为科研人员所诟病。

     

        在公示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中,今年新增的相关意见主要有两条,一是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建立产学研机构,二是鼓励产业和区域成立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而在《意见》中,也提出“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在钢铁、煤炭、计算机、生物医药等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的行业,许多企业踊跃投入,与科研院校成立产学研联盟,加强中试环节,但一些新兴行业未必如此。”陈宝明说。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褚君浩表示,在一些新兴行业里,高校、科研院所做基础研究能得到很好的支持,而做中试却很困难。如果要用到中试设备,就更困难——由于不是企业,不容易得到政府支持;而想得到企业支持,没有做好中试、还没有产业化样品,企业也不愿意担风险。于是许多成果得不到中试的机会。“这在我所在的光伏行业尤其明显。据我所知,有个单位实验室的CdTe薄膜太阳能电池研发取得了成果,在做大面积电池中试时就碰到了这样的障碍。”

     

        而陈宝明认为,“事实上,许多行业并不乏资金充足的大型企业,这些企业也有对核心技术的需求,假若有‘真东西’吸引,他们当然会考虑介入中间环节,有意建立产学研机构。也就是说,科研院所应该更好地对接市场需求来进行科研活动,用具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来吸引企业研发投资,这才是根本”。他表示,政府在产学研联盟的中间环节上,还应给予更多关注。如此一来,转化渠道才能流畅。 

     

    呼唤科技中介机构搭桥做媒

     

        科研人员手中的成果需要与有需求的企业往来“联姻”,他们呼唤科技中介机构这个“媒人”。因此,近年来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中介服务和公开的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本次发布的《意见》中对此并未怎么提及。

     

        “长期以来,产学研的对接大多是自发、随机的。比如在种子业交易上,企业家与科研者的一次偶然谈话,就促成了一桩合作,然而仅仅期待这样的‘偶遇’,不可能形成大规模的成果转化,同时,转化交易缺乏公开透明,也容易产生随意定价、‘吃回扣’等违规违法的暗箱操作。”袁龙江说。

     

        陈宝明也认同这一说法,他表示,要更加重视科技服务中的技术转移服务。“产学研链条上,需要科技中介给予对接。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滞后,其中中介市场发展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高端服务业态缺乏等问题,也就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个薄弱点。”

     

        他表示,一方面科技中介人才比较缺乏,另一方面,科技中介服务的统一平台和市场还没有建起来。但各地都有这方面的尝试,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西安市科技局和高新区管委会建立的西安科技大市场就是一个值得推广的平台,它一方面通过科技大市场网,汇集西安高校院所、军工单位、科技企业、服务机构在人才、设备、技术、成果、资金等方面的科技资源,为产学研合作搭建交流平台;另一方面通过科技大市场服务大厅来进行成果展示、项目发布、技术交易等,让科研人员和企业找到了‘联姻’的平台,提高了交易的公平透明度。”

     

        “公开透明的操作模式、高度市场化的竞价机制和规范的交易流程,应该是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方面努力的方向。”袁龙江说。(本报记者 杨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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