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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02日 星期四

    《选拔人才,只唯“985”“211”?》后续报道

    选英雄莫问出处 降人才不拘一格

    作者:本报记者 姚晓丹 唐湘岳 本报通讯员 邹平辉 李一凡 张灿强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02日 06版)

        教育部国家教育发展中心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马陆亭:

     

    就业院校歧视阻碍教育科学发展

     

    本报记者 姚晓丹 

     

        近日,《光明日报》系列报道《选拔人才,只唯“985”“211”?》再一次把目光投向这里——很多毕业生在求职中被按照毕业院校“分类”,屡屡为“出身”所困。对此,教育部国家教育发展中心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马陆亭表示:“就业院校歧视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平,而且阻碍着教育的科学发展。”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对非名校的就业歧视呢?马陆亭分析道:“其一,高考成绩是莘莘学子长期奋斗的结果,是学生知识、智力、身体、毅力的综合体现,一般而言考上重点高校的学生,优秀程度要高一些;其二,对于重点建设高校,累积了国家多年的财力物力投入,其办学条件、水平、经验相对优越;其三,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加,部分用人部门为追求名校效应,或为了图省事而设立了院校等级门槛。”

     

        “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院校歧视,不仅是一种典型的懒政行为,更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必须坚决禁止。”马陆亭说。

     

        “首先,它限制了年轻人的进取精神,不利于弱势群体通过教育实现社会正向层级流动,”马陆亭认为,“人的成长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有社会环境、家庭条件的因素,也有自己心智成熟、心理特征的差异。我国是一个地区文化、经济差异很大的国家,从基础教育阶段开始,每个学生面对的教育环境就存在着很大差异。而且,学生进入大学后的可变因素也还很多,如果仅仅依靠中学毕业时的高考成绩,就把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后的未来固化下来,既不科学,也不负责。”

     

        “其次,它有违社会公平,破坏了国家学历制度的严肃性。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这是国家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因此,每一级学历在国家制度上是平等的,学生在就业中不应当受到来自所读院校等级方面的歧视。当然,院校之间会有层次、类型、地域、特色、声誉等方面的差异,但这种差异不能被固化,特别是不能被外部所赋予。用人单位可以有自己的选择权,但这种权力不允许有公然的歧视。”马陆亭进一步分析。

     

        “最后,它影响了高等学校多样化发展的生态环境,以外部力量刺激着学校的升格冲动。在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已为世界第一的今天,教育与社会的契合度成为一个显性问题,我们迫切需要依据社会的需求,建立起相应的高等教育体系,实现分类办学。这时候各方需要做的是支持、鼓励学校的内涵、特色发展,而不是固化、强化院校等级。为此,国家目前正在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教育部和许多省份正在启动有关试点工作;教育部也正在推动修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希望通过制订高校分类体系和设置标准,促进高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马陆亭最后说。

     

        湖南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罗建文:

     

    就业院校歧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本报记者 唐湘岳 本报通讯员 邹平辉 李一凡 

     

        选调生招录限定“985”“211”高校毕业生这一社会现象违背社会公平、有违法规在社会上渐成共识,那是否合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为此,记者日前采访了长期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湖南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罗建文,从价值认同、价值自觉、价值自信、价值行为透析时下最热门的就业院校歧视话题。

     

        “这个现象有悖于社会公平的实现,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不符。”罗建文告诉记者。

     

        “就业院校歧视,对青少年及家长在择校方面形成错误引导,不利于就业观念的转变,更不利于社会形成公平、正义风尚。”罗建文分析指出,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招聘方案时没有形成公平正义的价值自觉,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缺乏正确认识,没有实现求职公平与机会平等。

     

        事实上,根植于社会土壤的就业歧视观念由来已久,这种“院校门槛”在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的招聘中尤为明显。

     

        罗建文指出,在错误价值理念主导下,政策制定者自然会制定出带有院校歧视色彩的招聘政策,侵犯了非“985”“211”高校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也违反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针对社会上形成的就业歧视观念,罗建文建议政府、社会、个人要加强学习,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认同和情感认同,形成价值自觉,指导价值行为,把实现就业公平作为行动取向与行为准则。

     

        罗建文还表示,就业院校歧视带来的负面影响冲击了当代青年的职业价值观。青年一代肩负着实现民族复兴、实现中国梦的历史重任,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如果全社会没有形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环境,那么青年一代很难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自己的价值准则,势必影响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最终影响到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践行。

     

        此外,罗建文认为,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媒体应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光明日报》批评和谴责社会生活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的事和人,有利于营造价值自觉形成的舆论氛围,更好地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自觉,铸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自信,从而更好地传播和倡导社会主义的正能量。”

     

        湘潭大学教授罗和安:

     

    呼吁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本报记者 唐湘岳 本报通讯员 张灿强 

     

        “院校歧视进入选调生招考公告,是无视社会公平。招人选才时,可以对能力提出要求,但不应对身份做出限定,这极大阻碍了就业机会公平的实现。”全国人大代表、湘潭大学教授罗和安自2010年就为破解就业中的院校歧视、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等问题,积极奔走。罗和安介绍说,就业歧视中较为普遍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院校歧视,一个是性别歧视。

     

        罗和安认为,要消除就业歧视,真正保证毕业生的就业公平和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出台相关法律。

     

        “缺乏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有力的反就业歧视行政措施、健全的反就业歧视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现象仍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罗和安认为,《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措施。如果有《反就业歧视法》,就没有哪个单位敢这么明显地设置歧视性的“就业门槛”了,他们在出台政策之前,必须也应该考虑其做法会不会涉嫌就业歧视,因为一旦触犯,就要负法律责任。

     

        关于《反就业歧视法》的主要内容,罗和安认为,应包括就业歧视的内容与所歧视公民的类型,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不得排斥所界定公民的应聘资格,就业歧视的认定程序、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等内容。

     

        还有学者建议,一旦非国家机关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就业信息发布机构违法,发布含有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分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构成就业歧视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延伸阅读

     

        2007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提出“劳动者依法享受平等就业的权利”。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重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2013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三个严禁”:“严禁发布含有‘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尽管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强调就业公平,但在现实的就业市场,依然存在或明或暗的“就业院校歧视”现象。(本报记者 姚晓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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