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31日电(记者王逸吟 通讯员沈晨叶)最高人民法院31日对外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丰台区一名法律“老赖”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缓刑,山东省泰安市中心医院因过度用药被判赔偿患者损失。
案例显示,2010年7月,张宇昊与赵春连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赵春连一级伤残。经二审调解,双方约定张宇昊赔偿赵春连各项费用共计90余万元。在给付了20万元后,张宇昊以各种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2014年10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侦查,后张宇昊及其家属主动缴纳了剩余执行款。2015年2月,丰台法院依法判处张宇昊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在同时通报的一起医疗纠纷中,原告张丰春因交通事故在山东省泰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3天,共花费1.6万余元。其间,泰安市中心医院对原告使用药物奥扎格雷钠。原告认为该药与伤情无关,属于不合理用药,要求赔偿使用该药花费的7700余元。泰安市泰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7700余元赔偿款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