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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01日 星期三

    学术笔谈

    追寻政治表达的合理方式

    作者:晏辉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01日 14版)

    编者按

     

        作为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政治对社会各个方面都有重大影响。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生活的层次和领域得到极大拓展。在此背景下,正确引导民众正当表达其政治意志,妥善处理政治与道德的关系,培养民众特别是官员的政治美德,对于创建良序社会,加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版特组织刊发两篇文章,以期有助于对此问题的探讨。

     

        在任何社会,政治都是最核心的支配性力量。每个人的尊严、基本权利和整体上的好生活,要么由政治规定,要么受其影响。因之每个人都有理由表达其对政治的立场、态度和思想,这就是政治表达。政治表达必须遵循相互有效性原则,追寻观察、言说和行动的合理方式。

     

    政治表达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政治表达的合理方式问题,绝非一个技术性的或策略性的安排。毋宁说,它是一个典型的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范畴,既相关于德性论又相关于规范论。为准确地陈述政治表达之合理方式的内涵,必须就政治表达自身的复杂性作一优先讨论,因为它直接蕴含着政治表达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在宽泛的意义上,政治表达有两种,政治精英即权力集团的表达和利益相关者的表达。但严格说来,权力集团的表达不属于政治表达的范畴,因为它在政治现象中属于主导性力量,它是行动的发动者、承担者和责任者,属于主体,是政治现象的本体。尽可以说,政治的终极目的是“公共善”,但实现“公共善”必须通过权力集团的支配性活动来完成。权力集团借助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在合法界定的范围内实施支配行为。这种支配性行为要么是指向物的,通过正义和平等原则分配资源和机会;要么是指向人的意识和行动的,通过核心价值观以使人们采取集体行动,从而创造“公共善”,继而分配“公共善”。“公共善”构成了人们的共同意志。但“公共善”不会自动实现,它必须通过政党或政府的支配性行为来完成,必须首先表现为政党或政府的意志。于是在政党意志和公民意志之间就有了分别,其间可有对立的、相合的、不即不离的三种状态。完全对立和完全相合的状态较少出现,不即不离乃是常态。这种不即不离为公民表达对政治的立场、态度和思想创造了必要和可能。政治权力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乃是一种可能性,既可以是贯彻其意志而不问其正当性基础为何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必问其正当性基础为何的行为。在“不问”与“必问”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别。在具体的社会结构状态下,如若权力集团没有为公民提供进行政治表达的机会,一种广泛而持久的政治表达就不可能,即便有政治表达的意愿,也难以养成公民表达其政治立场的德性。只有在社会交往广泛而持续的状态下,一种合理的政治表达才有可能。它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政治精英的领袖气质,二是公民的政治德性。领袖气质包涵智慧与德性两种元素,智慧是能够造成“公共善”的智力保证;德性是能够合理分配“公共善”的伦理基础。与这两种理智的德性和道德的德性相对应的是理性结构体系,即理论理性、创制理性和实践理性。理论理性作为一种沉思,是理论把握社会发展道路的方式;创制理性旨在发现可造成最大化和合理分配“公共善”的制度与体制;实践理性保证了权力拥有者在处理与自己的欲望有关的事项时能够自制和自治。气质和理性共同造就了政治领袖的政治胸怀,他们能够同时也愿意把如何造成和分配“公共善”的事情交由公民去议论、讨论、争论,倾听历史的忠告,接纳人们的心声。只有充分发挥全体人们的智力和智慧,才可能创制一个良序社会,造成最大化的“公共善”。因为政治领袖深信,人的理性是稀缺的,德性是有限的。只有把“公共善”变成所有人的事情,人们才能共同行动,“公共善”就是集体行动的价值逻辑。

     

        但这并非说,每个公民拥有了表达其政治立场和态度的机会,就能够合理地运用这种机会,良序社会须以成熟的公民作基础。如果仅是情绪化地、过度化地进行政治表达,非但不能形成政治上的价值共识并践行这种共识,反而会造成社会混乱,致使社会解构、价值系统崩溃,无政府状态比专制治理更具破坏性。

     

    做一个有理性且无偏见的观察者-言说者

     

        政治表达通常以观察-言说者和行动者两种方式出场,观察-言说者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只有拥有正确的政治观才会有正当的政治行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观察-言说先行于行动。作为一个有理性且无偏见的观察-言说者须具备如下几个关键点,即知、定、静、安、虑、得。一个人格健全的人,其德性的原始发生或德性结构是修身、正心、诚意、格物、致知(智)。修身为本,其余为途。正心、诚意乃心学,格物乃功夫,致知乃格物穷理。心为体,穷理为道路,致知为用。无此心便无法知此理,即便有此理;无此理便无此智,即便有此心。有规范而无德性,规范则空;有德性而无规范,德性则罔。何谓政治上的“理”?政治“是其所是”的东西即是理,是政治上的“逻各斯”,表现为科学上的“是”,价值上的“应当”。“是”决定我们能做什么,“应当”决定我该做什么。作为一个综合判断,政治上“是其所是”的东西,乃是为每个人提供最大化的“公共善”,以及使社会良序运转的制度安排。但每个公民作为政治所及的对象,并不先天的是一个有理性且无偏见的观察-言说者,从而把握政治“是其所是”的东西,形成普遍有效的政治观、政治情感,这需要长期的“格物致知”的功夫,即明其德、新其行、止至善。政治上的至善便是“公共善”。作为一个观察者,公民如欲正当表达其政治意志,须以其政治上的德性为基。如曾子所言,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只有先知其当止之处,方能志有定向,继而心不妄动,处安居之所在,虑事理之精详,终末得其所止。而这种政治德性之养成,非得经过反复进行的政治实践不可。人并不先天具有正确的政治观和深沉的政治情感,有的只是养成政治德性的潜质,更何况政治上的“理”作为人伦之道显然不同于“自然之道”,是不同时代的人构建出来的。人们构造了怎样的政治运转方式,也就构造了怎样的政治观和政治情感。

     

    做一个有理性且无偏失的行动者

     

        在追寻政治表达之合理方式的道路上,成为一个有理性且无偏见的观察-言说者只是一个起点,在指向正当的行动者的过程中,尚有诸多品德需要培养和践行。在行动者主体的意义上,必须完成政治表达者从“无我”到“唯我”,再到“自我”的转变。只有他者而无政治立场和态度,便是“无我”的状态;只有我而无他者的政治表达,便是任性的、无限制的“我”。只有消灭我的任性、主观性于他者、普遍性之中,政治表达才可能是正当的。为此,就必须具备如下事项:就政治表达所及的内容,必须是真理而不是意见。意见是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无充分根据,是没有经过批判、反思、检验的主观意志;真理是主观上客观上都有充分根据的“是其所是”,这就是“公共善”,以及为着实现“公共善”所必须遵守的实践法则。合理的政治表达就是消灭我的任性和主观性,把公共意志和历史的声音表达出来,实现出来。人人都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共同意志;要只按着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普遍法则。这个“共同意志”和“普遍法则”是国家意志和公民意志得以表达和实现的共同基础。

     

        毫无疑问,政治意志表达者明了这个共同意志和普遍法则是合理表达其政治立场和态度的前提,除此尚须表达者之合理的主体状态及其所选取的表达手段。每个人表达其政治立场的主体状态有三种:情绪、情感和理智(理性)。政治表达总是伴随着各种情绪体验,政治情绪是表达者在言说和行动时基于或喜悦、或平淡、或沮丧、或愤怒的内心体验而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政治情绪常常因为缺少批判、反思、质疑、判断、证明而偏失、失当。政治情感是人们在反复进行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深沉的、稳定的、类型化的内心体验,以及成熟的态度。政治情感主要表现为正义感,是追求政治正义、表达政治立场时表现出的稳定的心理倾向性。尽管政治情感较之政治情绪要稳定和成熟得多,但依然缺少足够的考虑、比较和判断。政治理性或理智才是合理表达政治意志所需要的最为坚实的伦理基础。政治理性作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综合体,乃指行动者有基本正确的政治理念,坚持政治是相关于公民根本利益的事情,须以创造“公共善”和“良序”为根本目的;在行动时应坚守可普遍化的实践法则。实践理性乃是政治上的言说者和行动者实现其正当性要求所需要的善良意志和自治力。只有把善良意志、先天法则和实践理性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形成健全的政治人格,也才能成为正确的观察者和正当的行动者。为此就需要反思、批判、论证、证明的功夫和品质。只有经得起普遍性检验的政治表达才是合理的。

     

        转型中国虽为世界提供了社会发展的中国道路和中国经验,但在建设政治文明的道路上,依然困难重重。公共领域的建构,公共生活的生成,均需公民之“公共理性”的养成。只有在“公共善”和“公共秩序”上达成共识,一种朝向“公共善”的政治观、政治制度和体制、政治表达才能构建起来。政治意见、政治情绪只是合理表达政治意志的初始形态,而一个具有高度自治力的社会所需要的则是成熟的政治观和政治理性。每个人都可以表达他的政治立场,但必须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依据和合理性根据。人们需要的是证明和理由,而不是任性的、任意的表达和行动。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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