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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31日 星期二

    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答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31日 03版)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的改革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规定》主要建立了哪些制度?

     

        答:《规定》共13条,虽然条文不多,但内容很丰富,主要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二是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三项制度紧密衔接,前后呼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问:关于记录制度,《规定》做了哪些要求?记录有没有范围限制?

     

        答:在《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的原则是,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管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因此,《规定》要求,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这样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

     

        另外,针对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不直接出面,打着组织的旗号,或者授意关系较密切的人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现象,《规定》还明确,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后,应当怎么处理?

     

        答:全面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是为通报和责任追究打好基础,这中间还需要有相应的程序衔接。对此,《规定》作了明确要求:首先,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其次,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问:党委政法委将分析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用意何在?

     

        答:《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所以,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情况的分析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有利于这些部门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问:关于通报制度,《规定》是怎么设计的?对哪些干预行为可以通报?由谁通报?怎么通报?

     

        答:建立通报制度,是要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并且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其中,第五项是兜底条款,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问: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规定》在责任追究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针对的是违法干预司法并且造成后果的行为,因此,适用范围比通报要小。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规定》主要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如何确保《规定》落实?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项《规定》的各个环节涉及多个部门,比如,记录环节由司法机关负责,通报环节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各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当前,贯彻落实《规定》,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记录环节,强化司法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确保所有的领导干部干预行为都如实记录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的,及时进行通报、追究责任。三是加强对各地方、各部门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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