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光明日报》连续报道了非“211”“985”高校毕业生就业遭歧视问题,引起了社会热议。我们认为: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底线,学缘歧视有违公平,应得到治理。
泛滥的学缘歧视
学缘歧视这个问题前几年在网上就引起了关注。2012年10月13日华中科技大学一位应届博士毕业生在校园论坛发帖《谈本科非“211”“985”的博士找工作问题》,痛陈部分招聘单位唯“出身论”的用人标准,一时在高校引发大讨论。
寒窗苦读20余年,一路“过关斩将”终于戴上博士帽,却因本科“出身”非“211”“985”高校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帖子中述说了这位博士生自己或同学经历的几次涉及“原始学历歧视”的求职。中船重工某研究所的人事部门负责人表示,其单位搞的是科研,本科非“211”高校的博士不行;中南某设计院招聘,要求第一学历和最终学历必须均为“211”或“985”高校。这样的“特别条款”出现在不少单位的应聘条件中。哈尔滨一所省属大学的外语学院俄语专业教师岗位,甚至要各学历阶段都毕业于北外、上外的博士。华中农业大学招聘辅导员,对硕士学历的求职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帖子最后评论道:一群本科非“211”“985”的人来到华科读博,他们同样承受着A类、B类、SCI论文的压力。希望有一天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科研实力清洗掉自己人生的“污点”。能取得博士学位,就是对一个人科研能力的肯定。到任何单位求职,个人能力才是关键因素,用人单位如此“查三代”制造就业门槛,容易抹杀不少人多年的努力,埋没有能力、有志向的年轻人。
这种“以校取人”的就业不公平现象是典型的学缘歧视,不仅是对学生身份的歧视,也是对学校身份的歧视,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而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下,选调生选拔明文规定只要“985”“211”高校毕业生,这种对身份的歧视有悖于全面深化改革,有悖于社会公平。
学缘歧视的原因
泛滥的学缘歧视给社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从法学层面来看,目前反就业歧视法律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适用对象不足和适用行为有限,主要体现在定义空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什么是就业歧视,如何判断某种行为是就业歧视。如果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那么法官将难以判案,用人单位也会以“法无禁止即允许”为借口逃避法律的责任。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根据贝克尔歧视理论,较低文凭比较高文凭大学生的自然附着成本要高,所以用人单位雇用更多较高文凭的大学生可以减少自然附着成本的支出,从而增加企业利润。正如我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应聘的大学生必须具有本科以上的文凭。其实在实践中,很多岗位并不一定只有本科生才能胜任,对于这些岗位,有些大专生也具有和本科生甚至研究生相同的劳动生产率。
学缘歧视治理的对策
解决学缘歧视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理念层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形成“不拘一格”人才价值观,一流大学也有三流的学生,三流大学也有一流的学生。国家应该在全社会积极宣传公平就业的理念,寻求与企业工会、非营利性组织以及人才机构等多方面的合作,共同创造一个反对学缘歧视的良好环境。同时,也要提高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塑造“实事求是”的企业文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但保障社会公平就业、维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也是用人单位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二是法律层面,加强立法,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法律是规范公民行为、保障公平就业的重要依据。要用法律的形式对就业歧视进行明确的界定,细化出判定标准。规范劳动力市场用工行为,加大惩罚力度,迫使用人单位不敢歧视。三是制度层面,国家应制定“工作相关资格”制度。明确规定关于各岗位工作的入职资格,是基于工作内在的性质和需要。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制度规范自己的招聘行为,不得随心所欲地抬高或者降低招聘标准。一般来说,除了特殊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的自然属性,当然也不能随心所欲规定劳动者的社会属性。总之,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保障求职者公平就业的权利。
执笔人:曾天雄(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湘南学院基地首席专家)、范大明(湘南学院讲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