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报连续刊登了《选拔人才,只唯“985”“211”?》系列报道,文中提及的湖南省10市州在选调生招录上限定“985”“211”高校毕业生一事引发了社会争议,院校歧视与就业公平的话题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上。
在江苏大学党委书记范明看来,社会公平首先应该是机会公平,将院校作为评价、选拔人才的门槛过于单一和片面。首先,对高校毕业生而言,“院校门槛”剥夺了大多数毕业生公平竞争的机会,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相符,也违背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再者,“院校门槛”很有可能助长学生和家长唯高分是图的功利思想,不利于素质教育的推进,也不利于建立全新的人才评价体系。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江苏共有两所“985”高校,11所“211”高校,除了一些企事业单位,一些高校本身在招聘时也设置“院校门槛”。例如南京理工大学在招聘公告中就提出:“国内毕业生本科及硕士毕业学校应为国家重点建设大学。”河海大学在辅导员岗位招聘公告中虽然没对院校作出规定,但学校人事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第一轮简历筛选中,留下的几乎都是本科和研究生均为“985”“211”高校的学生。“院校门槛”显然已成为非“985”“211”高校毕业生求职路上的“拦路虎”。
也有人认为,“院校门槛”选拔人才并非一无是处。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曾指出,对毕业生院校、学历这些“格”的限制,某种程度上能防止权力寻租,让普通人通过努力获得学历、跨越门槛,若没有这些限制,机会就可能被“近水楼台”者给瓜分,这对普通学子来说,未必是一件好事。对此,范明认为,防止权力寻租和每个公民拥有平等的权利并不矛盾。“从公民拥有平等权利出发设计制度,权力就会被置于监督之下。在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国家应当淡化‘985’‘211’的概念,如果淡化不了,应该建立‘985’‘211’高校动态竞争管理机制,定期对全国高校进行检查和评估,形成竞争,推动高校在提高办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方面多下功夫。”范明还提到,政府也应该做好表率,在人才选拔上设定统一标准,不拘一格揽人才。
南通大学党委书记成长春则认为,要打破“院校门槛”,选拔多样化人才,首先要制定《反歧视法》单行法或建立反就业歧视诉讼制度,做到招聘公开、选拔公正、机会均等,同时加强劳动监察制度,完善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其次,用人单位要转变选人观念,做到“唯才而不唯校”,通过科学合理的选拔机制选聘人才。最后,高校要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综合能力。(本报记者 郑晋鸣 本报通讯员 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