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提出,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这一论述,深度展示了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对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党和国家事业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个全面”从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把握上对治国理政方略作了更为全面的定位。党的十八大以来,结合新的形势与变化,党中央对治国理政方略的认识与实践不断得以深化。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途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布局和总任务,为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治国理政的总框架。在这一系列重大部署的基础上,全面从严治党的明确要求,既揭示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也从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把握上对治国理政方略予以更为全面的定位:在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主线与主轴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两个一百年”和“中国梦”的目标,是党治国理政方略所要实现的基本要求,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反映了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任务,全面从严治党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得以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毫无疑问,“四个全面”对治国理政方略的定位,使党和国家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总体布局、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升华了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了新的内涵。
“四个全面”从发展进程、任务要求的揭示上对治国理政方略作了深层次的阐述。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总量目标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发展任务来衡量,从现在起到2020年的6年中,除了GDP和人均收入都要有年均7%左右的增速外,处于经济社会新常态发展下的各区域、各领域和各部门,都必须在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上有重大突破。为此,在发展进程上,“十二五”剩余时间和整个“十三五”时期就成为能不能抓住机遇、战胜各种困难与风险的至关紧要的发展节点;在突出任务上,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化解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深层次矛盾与风险至关紧要,能不能按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成为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目标能否实现的症结性问题;在根本要求上,执政党肩负着光荣而伟大的历史使命,也面临诸多挑战和风险。这种挑战和风险,有的来自国际,有的来自国内,但最根本的还是来自党内。执政党自身建设的状况,从根本上决定了党能不能不辱使命、战胜挑战,带领广大群众完成既定的目标。
“四个全面”从攻坚性、突出性、根本性要求的实践上对治国理政方略作了进一步的展示。“四个全面”对治国理政方略的具体实践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性要求。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必须在包括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调整、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创新、城乡区域发展格局的完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格局的构建,以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等方面,不失时机地深化重要领域改革,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障痼疾,依靠全面深化改革开启新一轮改革浪潮。可以说,全面深化改革就是在打一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性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能够确保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使改革所牵涉的各方面矛盾与问题在法治的框架下获得解决,而且能够及时巩固、发展改革的成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性要求。党的领导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必须使全方位、全面性意义上的从严治党成为执政党管党治党的基本遵循,即必须在管党治党的内容上,保证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各个领域都体现出高标准、严要求,在管党治党的实践上,保证从严治党的长期化、制度化,使从严治党成为党组织建设的常态,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与习惯。
(作者系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