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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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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政策误区与创新体系建设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统计科学研究中心 甄峰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18日 16版)

        创新对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举足轻重。中国已成为研发投入大国和创新成果产出大国,正在形成系统的创新政策和创新体系,但在国际语境下观察,我国仍需走出一些误区,着力提升创新体系建设。

     

    国际背景与核心特征

     

        二战后,美国长期占据创新制高点,不仅体现在技术领域,而且也体现在创新机制和创新环境上。为追赶创新前沿,欧盟于2001年提出了旨在赶超美国的《里斯本计划》,虽然该计划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而没有完全达到目标,但仍鼓励了欧盟的创新发展。

     

        国际创新问题研究从最初的技术创新扩展到广泛的非技术创新领域;从讨论研发推动创新成果发展到对就业和福利乃至绿色创新的关注;进而关注创新主体间、创新成果间的关联和引用关系等。

     

        这体现了国际创新语境的如下核心特征:

     

        创新以生产率提升和利润增加为导向。创新是生产行为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产出、降低消耗或优化流程,进而提高生产率,增加企业利润。创新的效果首先体现在经济领域,间接反映在社会文化领域。

     

        创新以企业为基本观察单位。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和能动力量。这种企业主体范畴从制造业逐渐扩展到非制造业,包括广泛的服务业活动。

     

        创新需要区分市场与政府的作用。市场是调节企业创新行为的核心力量。创新的价值最终由市场评估,创新的组织和资源分配由市场决定。政府在创新过程中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是资助重大基础研究、搭建创新平台、提供法律保障等。

     

        创新存在于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之外的广泛领域。并非所有创新行为都以新产品和新技术为目的,从成本和风险角度考虑,对现有产品和工艺的改进是最为经济和理想的创新行为之一。此外,企业在生产流程和工艺、组织模式、产品营销模式、财务与风险管理模式等领域有广泛创新空间。

     

    我国创新政策的误区

     

        我国以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为核心,正在组织和形成自己的创新体系。我们制定了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也适当承袭了国际公认创新指导文件的思路。对照国际标准和研究,应看到当前我国创新政策和规划仍有局限性。

     

        过度重视技术创新,忽视非技术创新。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创新政策更多倾向于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可有效提高科技地位,但这仅是创新体系的一小部分,推动科技成果发挥作用、提升企业效率,则需要更加关注组织创新、营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

     

        过度强调高新技术产业。现有科技和创新政策都将高新技术作为首要发展目标,但高新技术和相关产业仅是我国庞大产业体系的很小一部分,也仅是创新体系的很小一部分。基于规模以上企业数据的研究表明,如电子通讯设备等高技术行业研发投入高但弹性低;而纺织业等“低技术”传统产业的研发投入则具有高弹性。因此应兼顾高技术和非高技术产业,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非高技术产业(如纺织业)应重视和支持。

     

        过度强调原始创新。原始创新难能可贵,但绝大多数创新行为都是建立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创新推动发展应以减少重复投入和浪费,提高产出效率为导向,以提高生产效率为目标,不必过多在意创新模式。对于发达国家广泛应用的科技成果和工艺机制,只要可以通过市场交易,都可以引进再吸收。不能以国防和高精尖等高竞争领域的创新行为制定普遍的创新政策。

     

        政府直接参与控制创新过程。政府在创新体系建设中,除涉及自身组织模式优化的创新行为外,不应直接参与或干涉具体创新行为。如部分创新支持政策由政府直接资助企业申请专利,于是要求企业短期完成几十项或上百项专利申请,大量以一拆多、低质量的申请出现,不利于创新发展。

     

        过度关注研发投入和成果产出的数量。由于还未形成成熟的创新评估体系,目前无论重大科技研发还是软科学研究,各级评估部门过于重视研发投入和论文、专利等直接产出成果的形式评估,而相对轻视研发活动的前期论证、中后期跟踪与软评估,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滥造成果,忽略了从研发到生产的转化过程。

     

    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的着力点

     

        强调市场机制,淡化行政色彩。创新应以需求为导向,以市场机制进行调节,除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的核心技术外,政府不应直接参与、指挥或评判创新行为,也不应过于集中支持特定领域的创新行为,而应将创新活动的运转机制和调节过程交给市场,通过市场发现创新活动的价值和增长点,以市场准则来运转创新资源配置。

     

        提供创新环境和创新基础设施。政府在创新过程中的责任是提供创新环境和创新基础设施。前者强调对创新行为的鼓励、宽容和保护,后者则主要包括建设创新成果的交流和交易平台,资助投入巨大的重大基础研究,提供开放的基础实验室等。

     

        容忍创新风险,优化创新评估。创新是风险投资,不一定都会成功。应加强对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导致创新停滞和不成功的因素的研究,并鼓励风险资本介入、金融政策扶持。创新评估不应过度关注研发投入和成果产出的数量变化,而应增强前期论证和后期跟踪的软评估,激励创新成果切实对生产和知识体系产生推动作用。

     

        细化产业政策。创新不应是高新技术行业的专利,所有产业都可能从中获益,而纺织、服装等非高技术产业的创新发展可能带来更大的经济社会正效益。因此需要对不同产业深入研究,提出不同目标:如大力支持纺织、服装、农产品加工、医药化学、钢铁和金属加工等创新高弹性行业,有利于就业和社会发展,并保持已形成的国际竞争优势;对于电子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高投入低弹性的高技术行业,鼓励直接借鉴和本土研发,提升本土社会经济效益。

     

        细化区域政策。不同区域处于创新发展的不同阶段,区域政策需要差别化。区域创新不搞形式主义、量化比拼和过度集中资助,切实关注微观企业需求。如在东部早已习以为常的产品或工艺,在西部首次出现也对当地生产和发展意义重大。

     

        注重引进吸收,减少重复研发和浪费,高起点开展创新前沿问题研究。资源环境约束下的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增长问题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应激励我国在创新前沿问题研究上高起点、有特色,在创新与就业和福利提升、绿色创新等问题上直接与国际前沿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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