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之初,高考录取率不到5%。为彻底扭转“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局面,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建立自学考试制度,实现了“学者有其校”。截至目前,全国有近6000万人(重复累计达2.42亿人次)参加自学考试学历教育,培养本、专科毕业生1186万人;有8369万人次接受非学历教育。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自学考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在高等教育由大众化向普及化方向迈进的过程中,如何推动自学考试事业?
自学考试在拓宽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渠道,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丰富办学形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应该继承和发扬自学考试基本经验,坚持自学考试基本制度不动摇。
首先,必须坚持对自学考试制度双重属性的认识和判断。考察或判断一种教育形式,标准是“三要素”说,即是否具备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影响。自学考试的教育者,包括在社会助学活动过程中对自考生实施教学辅导的广大教师,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考试大纲、教材辅导材料的制定者、编写者以及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的管理人员;受教育者指广大接受自学考试教育的学生;教育影响主要包括有关自学考试的目标、方针、政策等法规文件,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考试大纲、教学媒体等等。教育者运用教育影响一般以教学媒体或直接讲授等方式出现,受教育者则通过自学、听课等方式接受教育影响。正基于此,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鼓励自学成才”规定(第十九条)。1988年3月,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条例》规定“高等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98年8月制定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这些法律法规都赋予自学考试不仅是一种考试制度,而且也是一种高等教育形式和高等教育制度。
其次,必须继续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自学考试具有开放性、权威性、整合性等特点和优势,这是其他教育形式所无法比拟的。一是自学考试不受年龄、性别、地域、时空、原有教育程度等限制,考生均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学习与报考。二是自学考试实行国家统考,宽进严出、教考分离,目前欧美国家普遍认可我国的自学考试文凭。三是自学考试是法律赋予的国家制度,它可以以国家行为整合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各类教育资源优势,达到效益的最优化。这些是自学考试不同于其他教育形式的独有特点,也是自学考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必须继续坚持并予充分发挥。
应该改革和创新自学考试制度,实现自学考试的转型和升级。
第一,以终身教育为目标,推进自学考试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自学考试最初是学历补偿教育,后来是学历教育的补充,现在必须向着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教育制度”,都为自学考试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自学考试要通过创新机制体制,从教育领域改革和继续教育统筹发展层面思考自考制度的顶层设计,重新划定政府、社会、个人三者的边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参与度,发挥第三方特别是非公共机构在评价和评估中的独立作用,推进自学考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二,加强合作融通,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学分转换体系。《决定》指出,要“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纲要》也明确提出构建学分银行,为建设终身学习人才培养立交桥探索途径。如何充分发挥自学考试优势值得我们深入研究。要从国家层面顶层设计学分银行建设规划方案,出台配套政策和课程标准,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公正、规范。要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与中职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非学历教育的衔接沟通,逐步推进成人高校、远程、开放教育标准的规范、统一和融合,加强教育质量监控,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宽进严出”的开放教育体系。
第三,坚持创新驱动,扎实推进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要合理确定新时期自学考试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加大力度培养多规格、多样化的应用型人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构成、岗位成才的需要,优化专业、类别和课程结构,强化学分作用,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学习背景和岗位要求等,在自学考试课程开考体系中跨专业自由选修课程。积极推进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探索和建立多元评价、综合评价制度,实行过程性评价和弹性学分制评价体系。
(作者单位:浙江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