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副院长郑珊委员说,她所在的医院,2009年至2013年共收治滞留儿童57人,滞留时间最长的达四年半之久。“这些儿童因种种原因被遗弃在医院,他们虽有父母,但父母对他们不闻不问。要是在病房内出现什么意外,谁来担责?这些滞留儿童让我们操碎了心。”郑珊既心疼又无奈。
这些年,院方并不是没有想办法:求助妇联、公安、民政查找,陆续有部分儿童被接走,但往往是费尽心血解决一个,又来了好几个。而且,这些儿童长期占用非常紧张的床位资源,致使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每年不能收治患儿近500例。
郑珊指出,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实施起来仍存在具体问题。比如,如何界定滞留儿童?在立案侦查阶段,这些儿童怎么处置?滞留期间发生非人为意外,医院或临时监护机构是否有责任豁免权等等。
为此,她建议:
第一、尽快构建完备的儿童福利制度,明确国家监护责任。我国亟须一部专门保障儿童生存、发展权益的“儿童福利法”。
第二、抓紧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落实困境儿童国家监护责任。建议全国人大及时研究和修改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专章明确撤销监护权诉讼的具体法律程序。
第三、规范监护责任追查程序,加大对遗弃行为的惩戒力度。
(本报记者 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