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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15日 星期日

    两会专访

    应深化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

    ——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代表

    作者:本报记者 刘先琴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15日 03版)

        记者:行政案件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问题,在两会期间又一次被关注。我们了解到,河南法院已经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这项改革的初衷和依据是什么?

     

        张立勇:以行政案件的管辖改革为突破口,加大异地管辖力度,积极推动行政审判管辖与行政区划的适当分离,提升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是我们推行这一改革的初衷。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九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的总体要求。

     

        记者:此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张立勇: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明确异地管辖的行政案件范围。包括基层法院管辖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的以省辖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第二,确定异地管辖分工,适用“结对”“推磨”两种方式。中级法院之间的异地管辖分工由省法院直接确定,基层法院之间的异地管辖分工由所属中级法院确定。第三,异地管辖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根据规则到异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由受诉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如果起诉人有正当的理由认为由当地法院受理案件难以做到公正审理,也可以通过申请将案件指定到异地法院审理。赋予起诉人这种异地管辖请求权,是工作上的创新。

     

        记者:目前这项改革的推进情况和效果如何?

     

        张立勇:2013年9月以来,信阳市、南阳市、安阳市三个中级法院先后试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根据相关数据和调研,县级以上政府作被告的案件明显增多,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上诉率大幅降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提高,同时涉诉信访问题大幅减少,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应诉意识进一步增强。

     

        记者:下一步河南高院将如何继续深化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

     

        张立勇:我们将重点推进两方面工作:扩大异地管辖案件范围,积极推进铁路法院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目前,我们已经指定一定数量的行政案件由铁路法院管辖,下一步,我们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

     

        (本报记者 刘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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