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社会需求相比,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仍然滞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益法人制度缺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建议尽快启动公益法人立法的相关研究和制定工作。按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先行制定《公益法人法》,要涵盖社会组织、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智库以及其他公益法人主体,并且对公益法人的规范对象、设立与解散、业务开展、内部管理、税收政策等作出明确法律规定,还应鼓励一部分事业单位成为公益法人。如何推进事业单位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无论在改革的整体部署上,还是具体的改革实践中,尚未破题。总体来看,部分事业单位转型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可行的,而且将带来多方面的改革红利。通过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强化法律保障,可开辟事业单位转型为公益法人的一条新途径。
(本报记者王晓樱、魏月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