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立法法的修改引发了会内会外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税收法定表述的变化,更是激起了热烈讨论。
3月10日,各代表团认真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不少代表提出恢复“税率”的表述等具体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
代表的意见会不会吸纳到决定草案中?立法法修改能否更加完善?1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举行了第二次会议。这次会议,让以上问题的答案得以揭晓。
主席团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记者对比发现,决定草案在修正案草案的基础上,作出了27处实质性修改。其中,对于税收法定、地方立法权等广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决定草案一一作出回应。
听取代表建议,明确列举“税率”要素
3月8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大会审议后,许多代表都发现在总则部分,有关税收法定的条文由二审稿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改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
在10日的代表团审议中,不少代表提出建议,修正案草案应当明确“税率”等税收要素,否则较为笼统,可能会为行政部门调整税收政策预留空间,使得落实税收法定大打折扣。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税率是税种的基本要素,凡是单行税法都要对税率作出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在设立这一税种的同时,规定税率为25%;明确税率由法律规定,并不排除税收单行法律同时明确由国务院对具体税率作出调整,比如车船税法,在规定税目税额的同时,相应也规定了幅度,并授权国务院或者地方可以在幅度内确定具体税额或者调整。”乔晓阳在作报告时表示。
乔晓阳说,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将这一项的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对这一修改大加赞赏。他指出,全国两会讨论税收法定入法,是对全社会普及税收法定知识的一场难得的大课堂。
“税率是税收要素的核心,设定税种、确定税率的表述更加准确、科学,这是包括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刘剑文说,税收法定的明确是本次立法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和重大进步,必将载入中国法治进步的史册。
避免概念模糊,改“较大的市”为“设区的市”
修正案草案对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作了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实际上,立法法制定前,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2000年立法法通过后,又将较大的市的立法权扩大至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在立法法中,‘较大的市’是一个概念;在国务院层面,‘较大的市’又是一个概念。现在立法法修改,用‘较大的市’来指代所有设区的市不仅不合适,而且容易让人混淆,建议予以明确。”许多法学专家指出。
不少代表在审议中也表达了相似的意见。“有的代表提出,现行立法法中的‘较大的市’具有特定涵义,只包括部分设区的市,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直接使用‘设区的市’的表述更加明了,也易于理解。”乔晓阳作报告时表示。
乔晓阳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较大的市”的相关表述修改为“设区的市”。
做到一视同仁,赋予三沙市地方立法权
此次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引发了广泛关注。随之而来的是,是否同样赋予几个没有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的问题。而这主要涉及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
8日提交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在说明中对这个问题有所回应:按照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建议在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等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
在审议中,有的代表团和有的代表要求将2012年设立的海南省三沙市纳入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范围。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赋予三沙市地方立法权是可以的,建议在修改决定中规定,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和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本决定关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有关规定。”乔晓阳作报告时表示。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