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明我又来啦!大家还记得吧,我是一家央企北京分公司的职员。
这两天,我跟大家一样,一直关注着两会。新闻上说,今年的人大会议与往年不一样,多出一项内容是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新闻上还说,立法法是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它规范国家立法活动,明确了立法的权限和程序。
嗯,听上去这是一个“高大上”的事情哎,关咱们普通老百姓什么事儿?作为一个有志青年,我做了一些功课,发现立法法修改背后有好多门道呢。这部法律的修改,与大家的生活密切相关。不信?那就听我说道说道。
税收法定将落实
我的公司在北京中关村,每天开车往返家里和公司。对我们有车一族来说,最关心的就是油价了。去年11月到今年1月,油价“三连跌”,成品油消费税却“三连涨”。这真的合适吗?
后来我仔细研究了一下,这个事儿归立法法管。立法法里面有一条说: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呢,又把税收这一项单列出来,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一位当会计的朋友告诉我,我们国家现在只有3种税是由法律规定的,其他15种都是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我相信立法法修改通过后,税收法定原则会逐步得到落实,今后政府开征新税,必须听立法机关的!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傅莹代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来,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这次提交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当中,就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税收专属立法权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如果这次大会能够通过新立法法,今后就要加快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步伐,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其他的税收条例,要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地上升为法律。
(本报记者王昊魁采访整理)
让改革于法有据
我有一个亲戚,住在北京大兴的农村。这几年城市建设很快,他们家所在的那个村,已被政府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不过亲戚总向我抱怨,由于补偿费用谈不拢,征收一直拖着进行不下去。原来,法律上有一条硬杠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总和不能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政府也觉得30倍的补偿低了,愿意多补一些,又担心被贴上违法的标签,进退不得。
巧的是,前两天,这个亲戚兴冲冲打电话跟我说,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作出决定,为了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包括北京大兴在内的全国30多个区县将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可以突破30倍的上限。区政府和镇里的工作人员已经上门打了招呼,他们村征地拆迁的事很快会有进展。
我查了一下,关于这个,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里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代表:近两年来,国务院推动简政放权,在上海自贸区以及后来的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暂停了一批法定行政许可,包括这次突破部分法条的规定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都是得到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总结这种实践经验,立法法修改中增加规定相应的内容,对于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很有必要。
(本报记者王逸吟采访整理)
地方立法权
我一边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边想起来今年春节去安徽旅游的经历。有一天晚上,我们一家人在合肥街边的大排档吃小吃。由于店主用高音喇叭揽客,引起了城管队员注意。那时我心里一紧,以为会发生一场“战斗”。嘿嘿,没想到,城管队员执法那是相当客气,大排档的老板也很配合,当即关了喇叭,把摆在路边的桌子收拾妥当。
后来我和城管队员聊了几句。他们说,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经从1月1日起施行了,条例对城管执法的权限、程序、规范都有要求,甚至细化到市民跳广场舞必须限时限地点。执法有依据,大多数老百姓也都理解和支持。
“现在城市管理的矛盾纠纷很多,如果每个城市都有一部城管条例,问题不就解决了吗?”对我的追问,城管队一个领导笑着说,目前还不行呢,因为只有27个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市和国务院专门批准的唐山、大连、宁波、苏州等18个城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他城市没有这个权力。当时我就觉得,既然城市治理有这么大的需求,地方立法权就应该放开嘛!
对各地的呼声,立法机关已经注意到了。你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里专门写了: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较大的市不仅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市,还包括其他设区的市。这意味着全国284个设区的市都能获得地方立法权,这可是一项重大改革呢!
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代表:对地方立法权,全国各地确实都很期盼。我们创新社会治理,最重要的途径就是依法治理。而现有的国家立法又不可能延伸到社会治理的每一个细节,需要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有了地方性法规,就可以约束很多具体行为,比如各地都反映非常强烈的城管执法、停车场管理等。赋予地方立法权,对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有重大意义。
(本报记者靳昊采访整理)
司法解释更规范
去年,我们公司跟外地一家公司发生了经济纠纷,官司打到了法院,领导安排我和代理律师一起到外地出庭。在法庭上,我们根据国家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可是法官说,这个案子不仅要看国家法律、司法解释,还要看当地法院系统自己的一个规定。我有些纳闷,地方法院是执法机关,案子该怎么判,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写得清清楚楚了,还能自己给自己定规矩吗?
律师告诉我,按道理说只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能制定司法解释,但不少地方法院都把内部“土政策”作为判案依据,而且越来越泛滥。有的已经突破了法律原意,损害了法律制度的统一和权威。
事实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附则里面专门有一条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我想,今后司法机关搞“土政策”的做法会逐步得到规范。过段时间,我们公司的案子就要二审开庭了。如果那时候立法法修改通过了,我会拿着新立法法,理直气壮地对当地法官说,你们的“土政策”不作数!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代表:我们是成文法国家,很难制定“对号入座式”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最高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制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应该有,但不能有创制性,否则就会侵犯立法权。同时,对司法解释要有监督。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有助于防范司法解释越权。
(本报记者殷泓采访整理)
开门立法要反馈
去年下半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对这个条例,我举双手赞成!当时,立法机关在网上公布这个条例的草案并征求意见,我还专门写了修改意见呢!作为普通公民参与立法活动,我觉得是一件非常光荣的事。不过也有一点小遗憾,就是我提的意见到底有没有被采纳,没有得到回应。
我发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里有这么一条内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有关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也就是说,今后国家立法不仅要向老百姓征求意见,而且要反馈征求意见的情况,做出回应。这个规定值得手动点赞!
信春鹰代表: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探索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对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尚未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立法不但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还要让社会各方面知晓法律是如何吸取了他们的意见,回应了他们的诉求,以增强公众和法律的亲密感,增强法律的社会基础。(本报记者王逸吟采访整理)
限行限购不能再任性
昨天,我们南方分公司的一个同事到北京出差,和我吐了一肚子苦水。为啥呢?他一直想买车,去年年底的时候终于选定了车型,准备12月30号就去4S店交钱签合同。谁知道29号那天晚上,市政府一纸红头文件说小汽车要限购,我的同事一下傻了眼,郁闷得不行。
因为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压力越来越大,政府采取一些行政调控手段,我作为市民非常理解。问题是这些调控措施出台之前该跟大家说一声、商量一下吧?如果总是“从天而降”,打你一个措手不及,也太任性了吧?
当地政府出台的限购小汽车的规定,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较大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这样说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以后,政府再搞限行限购这种行政措施,首先要问一下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高明芹代表:这处修改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行、限购、摇号,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都是在极端情况下施行的。行政手段可能确实行之有效,但不一定公平。如果要达到公平,必须通过立法的手段。
(本报记者靳昊采访整理)
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但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不同情况的需要,国家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对涉及国家主权、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专属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又称法律保留,即这些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规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
制定行政法规
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区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