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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06日 星期五

    审前返还更规范 先行处置更明确 权利救济有保障

    ——最高法刑二庭负责人解读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改革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06日 13版)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苗有水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意见》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在与法院审判关系密切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先行处置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有不少亮点。

     

        记者:我们注意到《意见》强调,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返还。对此你怎么评价?

     

        苗有水: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是刑诉法同时又作了例外规定,即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被害人的哪些财产应当审前返还,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公检法三机关的规定也不够统一。由于规定不统一,理解不一致,操作不规范,公安司法人员在返还时间、返还对象等问题上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导致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审前返还难。另一方面,一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涉案财物不足退赔的情况下,先发还给部分被害人,其他被害人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也导致处理不公。因此,《意见》提出要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并统一了被害人合法财产审前返还的两个标准,是一大亮点。下一步,公检法机关将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对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记者:《意见》对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也作了规定,有什么意义?

     

        苗有水:我国法律除规定可以审前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外,还规定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也可以审前处理。但是,对于其他涉案财物,如公司股份、知识产权、土地房产等是否可以先行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对于机器设备、汽车船舶等是否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能否先行处理,也尚有争议。《意见》在对现有规定进行整合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也可以先行处置,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下一步,公检法也将根据《意见》的精神联合制定实施细则,拟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物品”进行细化,并对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记者:《意见》还提出要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这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有何作用?

     

        苗有水:我国法律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还是比较充分的,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利害关系人等案外人相关权利的保障还不够,救济机制更是缺乏。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虽有类似规定,但由于利害关系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属于当事人,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导致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保障难。《意见》提出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举报,也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当事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一步,公检法将具体研究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必要时推动立法的修改与完善。(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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