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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04日 星期三

    今日话题

    孩子监护权为何从父母变为民政局

    ——透视全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本报通讯员 夏友锋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04日 15版)

        “春节长假后第一天,我们就去张女士家看望了小玲,当时小玲正和张女士的小孩一起玩,她还跟着电脑学起了歌。”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王文睿说。

     

        王文睿提到的小玲(化名),就是今年2月4日在铜山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的被监护人。在该案中,铜山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小玲的监护人。

     

        该案也是全国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案件,因此备受社会关注。

     

    案件由来:10岁女孩的悲惨遭遇

     

        今年已经10岁的小玲有着不堪回首的经历。小玲的父亲邵某是徐州本地人,母亲王某为河南焦作人。邵某当时入赘河南,在小玲1岁多时,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徐州生活。但是,邵某并不把女儿放在心上,还经常殴打、虐待小玲,小玲经常四处讨饭吃。

     

        2013年冬季的一天,好心人张女士到小玲所在的村子走亲戚,饥饿的小玲拦住了张女士的车。问清缘由后,热心的张女士把小玲带回了家。此后,张女士试图把小玲送回家,可是无人照顾的小玲又回到了张女士家中。后来偶然的一天,小玲向张女士说起自己被父亲邵某强奸的情况,张女士起初并不相信,为了稳妥起见,张女士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此后,该案被检察机关公诉到铜山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邵某对亲生女儿小玲有强奸、猥亵行为。2014年10月,铜山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小玲的“噩梦”至此终结。

     

    检察院建议: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资格

     

        “小玲父亲被抓以后,我们就想到这孩子是否还有其他亲人。后来在徐州没有找到,我们又和公安机关到了河南,结果吃了‘闭门羹’。”铜山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张红说。

     

        原来,小玲母亲王某早已经改嫁他人,8年多来一直未尽抚养义务。自性侵案发后,王某对小玲也一直不闻不问。小玲的祖父母早已去世,外祖父母等亲属也明确表示不愿抚养。

     

        “后来我们发现,孩子是交不出去了。”张红说。他们在和张女士沟通的过程中,张女士也曾担忧,“小玲的父亲从监狱里出来后,跟我抢孩子怎么办?”

     

        “张女士的话提醒了我们。但是,小玲毕竟和她的父母有血缘关系,这是受法律保护的。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撤销小玲父母监护资格的问题也很难实施。”张红表示。

     

        2014年12月,《意见》颁布出台,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我们发现小玲正好符合规定情形,就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向法院起诉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资格。”张红表示。

     

    案件审结:小玲有了“新家”

     

        2015年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正式向法院提请撤销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铜山法院审查后当日就立案受理,该院院长王牧亲自担任该案审判长。

     

        王牧告诉记者,案件审理中,综合考量了小玲近亲属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小玲的生活情感联系及小玲的意愿,认为小玲的外祖父母及舅、姨均不宜作为小玲的监护人。

     

        王牧表示,张女士在两年间无偿照顾小玲,与小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其主动要求承担起监护责任,值得肯定。但张女士还有小孩需要抚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考虑到小玲的教育、户籍等长远问题,张女士不宜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终,铜山法院判决由民政局担任小玲的监护人。

     

        “由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王牧说。

     

        鉴于小玲在张女士家生活已经安定,铜山区民政局与张女士签订了寄养协议,小玲的入学事宜已办理完毕,户口迁移工作也在进行当中。“这个小孩就是我们民政局的孩子,我们会把她当成自己的孩子来看待。”铜山区民政局党委委员李福达说。

     

        “对儿童来说,家庭是最佳的养育场所。”铜山区民政局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霞建议,此案在判决1年后,民政部门可以征求小玲本人的意愿,选择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送养,解决小玲的永久安置问题。此外,还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对小玲进行心理支援、医疗援助、教育帮扶、情感恢复等方面的服务。

     

    标杆意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国家保护

     

        “这个判决结果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这不仅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而且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实践都将产生积极影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认为。

     

        “儿童并非父母的私产,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这是现代国家所遵循的共同理念和准则。一旦受到监护人的侵害,国家机关当迅速介入,必要时甚至应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王牧表示。

     

        此前,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但是并没有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在程序方面也没有规定按何种程序、多长时间内审结,缺乏可操作性,这一制度也因此被称为“沉睡的法条”。近年曝光的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流浪儿童死亡案,不断考问着这一制度的实效性。

     

        让人欣慰的是,《意见》对有权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了具体规定,还规定被申请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等7种情形之一,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着审慎的态度,《意见》还确立了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制度。

     

        小玲最终走出“噩梦”,首先源于张女士发现了她被侵害的遭遇并主动报警。而现实生活中,知情不报是常态。《意见》明确规定了强制报告的内容,要求学校、医院、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机构以及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张雪梅建议,《意见》施行一段时间后,应考虑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还应当规定对相关人采取保护措施、进行技能培训等,以拓宽案件的发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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