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曹继军、颜维琦)“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动产交易类型多样化的市场发展实践,特别是随着融资租赁、信托、所有权保留(回购)、知识产权质押、让与担保等新型动产交易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基于占有公示的方法亟待改变。”在日前举行的“环太平洋论坛”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倪受彬表示。
倪受彬认为,目前我国动产登记散在二十多个部门,且不同地区差异更大,我国目前的多头登记和制度碎片化的现状已经阻碍了动产交易的发展,降低了动产的使用价值和信用价值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目前的动产登记把基于监管和公共安全的车辆等财产的年检登记与权属登记相混同。二是动产登记与权利登记相分离,动产所有权登记与所有权负担登记(即他项权利)相分离。三是信托登记尚没有具体制度予以配套。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很有必要。
关于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具体制度设计,倪受彬提出在不修改目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采用政府登记部门授权的方式,由统一的事业单位甚至企业提供统一登记或查询服务,即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证书。此外,考虑到查询的便捷性,应首推基于网络的登记和查询服务。
(倪受彬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