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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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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一小步 中国一大步

    ——从温州对非遗传承人分类管理说起

    作者:苑利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1日 10版)
    木偶雕刻传承人季桂芳在雕刻木偶(由温州非遗保护中心提供)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开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实施分类管理。这种精细化管理模式的推出,对于解决非遗传承人管理模式上长期存在的一系列棘手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实施分类管理的消息,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极大兴趣。这种传承人管理模式的改变,表面看似乎只是结束了非遗传承人只能以个体名义实施申报的历史;而其更深一层的含义,则意味着粗放型管理模式的终结,和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开始。这种精细化管理模式的推出,对于解决非遗传承人管理模式上长期存在的“认识不清”“分配不公”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何为“认识不清”?何为“分配不公”?打个比方,当一个项目由一个人传承时,一旦有了“好处”,将这“好处”只分配给他一个人,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如果这个项目是由几个、几十个、甚至成百上千个人在传承,而一旦有了“好处”,却只将这“好处”给了其中的某个“代表性传承人”,肯定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因为这已经不再是分配不公的问题,而是对其他传承人所作贡献的根本否定。其结果不但会引发传承人之间的矛盾,同时还会给政府的传承人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麻烦,拿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没事儿找事儿”。

     

        据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阮静介绍,历史上温州市民俗类非遗项目众多,但由于摆不平利益关系,以致基层不愿申报;既使已经申报成功,也会因代表性传承人的推选而闹得面红耳赤,从而使相当部分的民俗类项目处于长期的空转状态。

     

        如今,分类管理模式比较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模式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时是“一个人”,有时则是一个团体,甚至是由更多个团体共同组成的传承群体。既然不同的非遗项目在传承人数量上存在巨大差异,我们就应该承认这个事实,并将它们分为个体传承型、团体传承型以及群体传承型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温州市非遗保护中心在充分肯定原有个体传承型项目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将其之外的10个团体传承型项目、18个群体传承型项目的传承主体也分别纳入到了《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对它们实施更加精细化的差别化管理。精细化管理模式的推出,使温州市各传承项目“谁在出力”变得一目了然,有了好处“应该给谁”也就心知肚明,从而解决了原先粗放型管理上的一系列难题。此举不仅鼓励了更多人的传承非遗的积极性,而且也使更多传承人的切身利益得到了更为科学、更加有效的保护。

     

        我认为,温州经验会帮助中国非遗及其传承人保护工作解决这样以下两个问题:

     

        一,通过梳理传承关系,弄懂“谁在传承”,从根本上调动起更多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

     

        要想保护好非遗,首先就应该弄清“谁在传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护实践中清楚地知道应该申报谁、督促谁、关照谁、监督谁,才会知道有了问题去找谁。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长期以来并未搞清楚,于是便出现了:由许多人共同传承的非遗项目,仅仅归结到了一个人——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下。不但打击了其他传承人传承本地遗产的积极性,同时也激化了传承人之间的矛盾,扰乱了原有生态环境,给非遗的有序传承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厘清传承关系,弄清“谁在传承”,非常重要。

     

        二,讲明责权利,从制度上确保了更多传承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传承经费分配不公的问题。

     

        按劳取酬是公平分配的基础。但以往无论一个传承项目传承人有多少,一旦有了“好处”只能给“代表性传承人”的做法,显然有违公平。要将“按劳分配”原则落实到非遗保护中来,就应该针对传承项目的不同,对传承人实施分别管理。

     

        凡个体传承型项目,一旦有了“好处”,这“好处”毫无疑问应该归该传承人个人所有;凡由数人或数十人传承的团体传承型项目——如皮影、木偶、京剧、昆曲等,一旦有了“好处”,这“好处”理应归该团体所有成员共同拥有;而对于那些动辄由几个团体甚至几十个团体共同传承的非遗项目,比如社火,“好处”显然应该归社火组织的所有团体共同拥有。至于这笔钱是用于庙会期间的粥棚,还是用于会场的装饰,完全由这些民间社火组织自己负责。通常,民间社火组织都具有良好的自律性,他们的账目往来也多有良好的民主监督传统,不必担心经费的滥用。

     

        另外,我认为,对非遗及其传承人实施精细化管理,在操作上至少应注意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凡个体传承型项目,以往的补贴方式、补贴对象可以不变。但团体传承型以及群体传承型项目,无论是否已经指定了“代表性传承人”,以后的传承经费也都应由相关团体或是相关群体的全体成员共同拥有。二是为避免人们对团体传承型项目与群体传承型项目所有者产生误读,建议最好将申报文本中的“传承人”或是“代表性传承人”改为“联系人”,以强调这两类遗产项目的公共属性。

     

        实践一次次告诉我们,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就是弄清各类非遗项目的传承规律,并利用这些规律来保护已经所剩不多的遗产。那种无视甚至否认传承规律、不加区别地去管理这些非遗的想法与做法都不值得提倡,那样做只能是越管越乱。

     

        (作者为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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