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8日电(记者杨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对间接转让财产交易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范围、合理商业目的判定要素、纳税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打击在华跨国企业的国际逃避税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红利和相当部分财富累积到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价值中,这些巨额的资本增值形成了我国非常重要的跨境税源。一些跨国企业出于税收的目的,将直接转让我国财产的交易包装成间接转让交易,从而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而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通过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和复杂的税收筹划规避纳税义务,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引起了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此次发布公告,是税务总局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G20)税改、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最新举措,有利于改善非居民企业在华税收环境。公告在规则上做出了三个方面的改变:一是明确了交易对象价值构成、功能风险、经济实质、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商业目的判断因素,使反避税措施更加聚焦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避免对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错误使用反避税条款,提高了税收执法的规范性。二是引入了多条安全港规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遵从负担,另一方面也给不是避税行为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确定性。三是将强制信息报告义务修改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主选择报告信息,减轻了税企双方在资料提交审核环节的负担,并通过明确后续责任来引导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解决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