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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09日 星期一

    “清单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先手棋”

    作者:郝路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09日 11版)

        2014年上半年,浙江省政府正式推出了“三张清单一张网”制度,即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有力地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探索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有益经验。今年年初,四川、广西、云南、陕西等省份纷纷明确探索建立“清单制度”,以此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治理方式迈向法治的重要尝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国务院把简政放权作为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重要一环,在市场体系中,如何规范行政力量,使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法的约束性是依法行政的核心。“清单制度”尝试,可以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先手棋”,至少在如下方面发挥了对依法行政的助力作用。

        首先,为行政决策体制画出了规矩和方圆。由于缺乏有效决策机制,个别“一把手一言堂”的问题比较普遍,给个别行政领导滥用权力提供可乘之机。通过清单制度立规矩、定边界、划红线,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哪些是权力和义务;并通过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把制度依据、集体决策、多方参与纳入到决策过程中,避免权力“自说自话”。

        其次,行政特权被逐步关进制度的笼子。为便于外交等特殊领域的行政管理工作开展,政府设置了不受一般法律约束的权力,即行政特权。实践中,一些行政特权出现受个别领导的个人支配、违背公共利益和工作开展需要的“异化”现象。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因此,行政权力中的“特例”会越来越少,即便因工作需要确有需要,也必须在“法的限制”大框架下设立。

        再次,为行政责任的强化与落实注入“强心针”。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因其公权地位主体、公职身份而对法律法规、授权者承担行政责任,因此其既有开展行政活动的义务,也有对行政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义务。行政者“不作为”有责任。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者“越位为”也有责任,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行政惩罚、行政赔偿都是纠错问责的方式。从领导干部自身的角度而言,法治行为需要法治思维的规范,这些都需要通过自身的学习和自身的约束外,还必须有来自于外界尤其是群众的监督。通过清单制度,厘清职能权限,完善监督体系,并通过追责机制警示行政人员慎用权力。清单之外是雷区,相信通过这项制度,可以为政府及干部个人的行为提供指针;成为服务政府、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建立的助推器;并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先行先试。

        (作者单位: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信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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