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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09日 星期一

    甘肃帮大学生村官还助学贷款

    须担任村官满三年且连续考核称职

    作者:本报记者宋喜群、通讯员沙莎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09日 06版)

        本报兰州2月8日电 记者宋喜群、通讯员沙莎从甘肃省财政厅、教育厅获悉,《甘肃省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可由政府代偿助学贷款。

        《办法》明确指出,经甘肃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选聘为大学生村官在甘肃省乡镇行政村工作满3年以上(甘南藏族自治州为2年以上)且连续考核称职的,可对其在高校学习期间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进行代偿资助。自2010年起经省委组织部选聘并于当年入职的大学生村官,以及2008年、2009年经省委组织部选聘至今仍在岗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可在每年8月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申请代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大学生村官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实行代偿。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根据《办法》,代偿资金由省级和受益人所在服务地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省财政厅设立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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