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伴随着各种矛盾的凸显,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与日俱增,司法的公信力和认同感也备受考验。实践中,每当公众所理解的实质正义、朴素正义与司法判决结果出现差异时,司法是否存在腐败、审判是否独立公正的质疑声往往会弥漫网络。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章中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由此可见,推进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公开是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是人民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内在要求,是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在学理上,司法公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公开仅指审判公开,即庭审公开和判决公开;广义的司法公开则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与审判有关的所有信息的公开。
我国宪法确立了审判公开制度,三大诉讼法确立了审判公开的具体制度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直接以“司法公开”替代了“审判公开”,并在此次司法体制改革中得到确认。从狭义的司法公开走向广义的司法公开,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的结果。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司法公开。司法公开要制度化、法治化,要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切实保证司法信息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要保证司法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从部分公开、结果公开到全面公开、过程公开。要建立司法公开的时效机制,从事后公开、迟延公开到及时公开、同步公开。要建立公开的统一载体和程序规范,从无序公开到有序公开,公开不能各自为政、任意而为,可先在省级法院建立健全本省的统一公开平台,条件成熟后,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当然,上述公开以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前提。
完善庭审公开的形式。《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规定,法院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像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但对如何确定庭审直播的案件范围却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虽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之外的所有案件都应该进行公开审理,但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庭审直播的范围应当有所选择。这是因为,一方面公众未必对所有案件冗长的庭审过程都感兴趣,另一方面,对所有案件都进行庭审直播,会大幅增加司法成本,也是不现实的。笔者建议,除法院之外,公众也应当享有庭审直播的选择权,比如,除了由法院选择一些典型案件、新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之外,在立案公开环节,通过法院宣传栏、公告牌或法院网站公开各类已立案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可由公众选择其关心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推进裁判文书公开。目前,许多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都是格式文书,判决理由多只是引用法条,说理并不充分。《决定》中指出:“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未来,法官应尽可能在裁判文书中叙述裁判理由,积极回应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充分释法析理,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司法公开不是绝对的,应当充分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对一般可公开审理案件中涉及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应作出必要的技术处理;对庭审直播涉及当事人肖像的,可进行必要的遮蔽,等等,以此平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
妥善处理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的关系。媒体对司法活动发挥着社会监督的作用,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公众通过新媒体平台行使监督权的能力得到极大提升。但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必须防止媒体从监督变成介入,进而干涉司法活动、影响司法独立,给公平、公正、平等的司法进程造成消极影响。对新闻媒体对庭审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
强化司法公开的保障措施。强化司法公开的思想保障。必须明确司法公开是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和前提,可以使司法资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强化司法公开的制度保障。在公开审判、司法听证等方面,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强化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要加强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庭审装备标准化建设,实现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保存、检索和利用,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电子屏显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法官等信息,并通过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诉讼档案电子化、公众查阅诉讼档案网络化等举措,实现程序公正的定格、再现和复制。强化司法公开的考核监督,把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司法民主、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全面强化庭审的旁听工作,明确旁听制度的主要内容、运行规则和法律后果,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诉讼在法庭、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认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宣判在法庭,提高当事人和旁听公众对判决的理性接受。(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