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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04日 星期三

    让转移支付制度“风清气朗”

    ——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

    作者:本报记者 杨亮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04日 08版)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针对中央和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转移支付制度实施以来发挥了什么作用?如何清理、整合、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怎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让财政资金不再躺在账上“打呼噜”?就此,记者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

     

        记者:什么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什么要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刘尚希: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中央财政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增加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逐步建立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受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多、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分配使用不够科学;一些项目行政审批色彩较重,与简政放权改革的要求不符等。因此要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记者:此次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总体思路是什么,有何亮点?

     

        刘尚希: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同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投入专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新设专项转移支付。《意见》明确,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中央委托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

     

        记者:那么,如何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增加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使用?

     

        刘尚希:主要有三项措施,一是清理整合已有专项,逐步取消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而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以及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因以收定支设立的专项。二是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三是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避免“大项套小项”。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可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本报记者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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