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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03日 星期二

    不能惯坏“任性挖坑”的人大代表

    作者:郭文婧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03日 02版)

        李宝俊,徐州市人大代表,江苏徐州海荧集团董事长。在北京德内大街93号自己的院子里,在没有地下室规划、审批和施工手续的情况下,私挖深度接近18米的5层地下室,导致紧邻德胜门内大街这一段马路1月24日凌晨出现塌陷,还毁了四合院,害了周围居民。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正因为如此,《代表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但是,这位人大代表就是这么“任性”,在没有规划、审批和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可以私挖深度接近18米的5层地下室,直到把马路挖塌为止。

        就李宝俊案来说,确实有很多是值得探究的,比如,挖18米深的5层地下室究竟要用来做什么?周边居民“你要是再挖,我就从这跳下去”的抗争为何阻止不了他挖地下室?2014年7月居民举报后,相关部门现场查看、拍摄照片、约谈,可地下室为何还在继续挖呢?更早的2010年4月,他就曾违法拆了5间二类保护类房屋,可为何如今却还是人大代表呢?可见,李宝俊的任性,完全是被“惯”出来的。

        就人大代表“任性”这一类现象来看,他们为何会被相关部门“惯”着呢?表面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他们身上有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光环,相关部门面对他们的时候,忘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而实质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他们有钱、“能量大”,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经是权力这个圈子的一员了。这类身在异处的“任性”的人大代表,代表了谁的利益,怎么履行的代表职责,大概也是可以想象的。

        联想起来,近年来有钱人通过贿选当上人大代表的新闻,时有发生,最极端的,就是湖南衡阳,527名人大代表,518名受贿,占了98.3%。有钱人争当人大代表,按理也属正常。一来,当上人大代表就可以获得政治名誉;二来,就可以凭人大代表的“特殊待遇”来应付某些干扰。因为《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即使人代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许可申请,还应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打击报复的情形。

        而“有钱+任性”的人大代表,就让我们必须倒查:其一,人大代表当初究竟是如何被“推荐”出来并“当选”的?其二,作为代表,他的履职表现究竟如何?民意评价如何?

        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首先就必须保证“人大代表”的神圣称号不容玷污。对“有钱+任性”的人大代表,法律必须“零容忍”,必须明快处理,决不能养痈成患。更重要的是,还要随着问题倒查深究,看看这种“任性”究竟是如何炼成的?湖南衡阳当年不仅深究了涉事的“人大代表”,同时更对主事官员一并追究,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侦办相关负责领导,这实际上就是我们处理李宝俊这类“有钱+任性”人大代表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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