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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02日 星期一

    看法

    不必对“审查限牌”结果感到悲观

    作者:李云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02日 10版)

        1月30日上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消息称,广东省法制办复函确认深圳限牌政策的合法性,并晒出了复函全文。广东省法制办新闻发言人也确认了这份复函的真实性。顾大松表示,个人通过法定程序表达意见的行动就此结束。

        当广东省法制办启动对限牌政策合法性审查时,被寄予很多期待,并赢得很多褒奖——审查限牌是一次法治纠偏之旅,彰显法治进步,重塑法治权威……可是,“确认深圳限牌政策合法性”的结果或许让不少人感到“很失望”。其实,从法定程序来看,无论结果如何,审查限牌都算得上是一次“法治之旅”,实现了程序正义,只不过没有达到公众所期待的“不合法性”的预期,所以感觉“很失望”。

        笔者认为,针对这样的审查结果不必“太悲观”。首先,广东省法制办复函给出了“四个方面依据”,说明其不是“意思一下”,而是确实找到了法律(规)依据。当然,这些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站得住脚,还要接受公众的“挑刺”。其次,这一次是“合法的”,并不代表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是“合法的”,此次合法性审查也是敲响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警钟。只要警钟长鸣,只要合法性审查呈现“新常态”,政府行为就不敢超越法律与法治,或者说,是对政府行为驶进法治轨道的鞭策。这也算是合法性审查的“衍生价值”。

        实际上,“审查限牌”的警钟作用已经开始显现。为了防止江苏各地“一夜限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这意味着,限牌要提前告知。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在现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中,依法行政对行政权提出了诸多要求,不仅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而且还要遵循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一致等重要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深圳限牌政策的合法性”并非是一个句号,只能算是一个逗号,依法行政不能“刹车”,接下来更需要做好依法行政的大文章,谱写依法行政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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