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不合理的执法司法考核指标,是对司法规律的回归,是司法领域的拨乱反正,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司法业绩观,走出“数字化陷阱”,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发生。
指标考核固然有其定量、直观、便于比较等优点,但其弊端也日益显现。最为典型的就是GDP指标,有的地方为了片面追求GDP而盲目上项目,诱发环境生态恶化、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频发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指标考核有其局限性,不能简单地“以数字论英雄”。
政法系统原有的量化考核,其本义在于督促执法和司法人员勤勉办案,提升司法效率,实现司法便民。然而,在实际考核过程中,由于一些指标设置不科学,加之有的领导干部片面追求数字化的司法政绩,导致不少司法考核指标发生异化,存在数字注水甚至诱发冤假错案等执法司法不公问题。
司法工作需要树立正确的司法业绩观。诚然,司法工作也需要考核评价,但司法领域过多过滥的考核指标及考核排名,折射出潜在的司法泛行政化管理模式。司法改革的取向之一就是司法去行政化。因此,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和检察院的考核评定要遵循司法规律,祛除行政化色彩,变传统的“上级考核下级”转型为更为科学和开放的考核机制,重构能吸纳民众参与的、透明的、科学的考评机制。
从更深层意义上讲,确保在每一起案件上体现公平正义,才是司法考核最核心最重要的指标。假若不能实现每一起案件体现公平正义,那么任何数字编织的司法业绩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当然,为了防止出现司法领域不作为的怠惰之风,在弱化考核指标的同时,还需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司法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鞭策机制,避免因取消考核指标而导致消极应付工作之风。
我们期待随着不合理司法考核指标的取消,司法领域的业绩观真正拨乱反正,树立起科学的司法业绩观,让每一起案件都实现公平和正义成为司法工作的终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