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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30日 星期五

    畸形的司法考核指标要不得

    作者:王丹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30日 02版)

        中央政法委近日发布消息,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本次对量化指标的全面清理,基本涵盖了刑事诉讼的各主要环节,指出了评价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是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大步。

        在我国,通过指标对官员进行考核具有一定的历史传统。指标考核也是我国政法机关沿用多年的一种工作评价机制,主要目的是防止官员懈怠,鞭策其尽职尽责。但这一评价机制设计的初衷是有前提条件的。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考核符合专业理性和行业规律,以上两点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前提,指标考核都极易被异化,成为“司法GDP”赛跑,衍生出扭曲的司法政绩观。

        据媒体披露,以往,为了让结案率的数字好看一些,每年11月份起,多家法院不立案,一审法院也不会再向二审法院移交上诉案;为了确保破案率、批捕率不轻易下降,不影响考核排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办案草率,甚至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一些检察机关甚至追求100%有罪判决率。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前,检察机关已对每一起公诉案件做了有罪推定。这些怪相是畸形指标考核“绑架”下结出的恶果。

        当心中只有“数”时,目中就不再有“人”。当各种“数”和“率”取代“事实”和“法律”,成为司法工作者的工作依据和追求时,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势必会被破坏,滋生乱作为、滥作为。如此,公民基本权利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这种扭曲的司法政绩观背后,正是司法的过度行政化。它助长了执法、司法人员的功利主义,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冲击了司法规律,背离了司法专业理性。“去行政化”正是此次全面清理不合理考核指标的主要目的,也是当下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此举正当其时、众望所归。

        取消不合理的司法考核指标,按照法律自身规律来评判政法部门的工作成效,让司法工作评价回归依法、公正这一最终目标。同时,也要及时排除民众关于取消考核指标后,司法机关“不作为”的隐忧。“不作为”和“乱作为”一样,都是对法治的严重亵渎和对公权力的肆意纵容。有破就有立,各地政法机关要抓紧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兑现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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