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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26日 星期一

    福建:依法严守“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本报记者高建进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26日 08版)

        本报讯(记者高建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福建又有新举措。福建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食药监局、质监局日前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等指导性文件,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在检验鉴定、犯罪行为定性、法律和政策把握等方面进行规范,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坚决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主要内容包括:规范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证据适用规格和标准,明确了认定界限和把握尺度;厘清了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主观故意的认定、食品药品的界分标准、滥用食品加工助剂的定性、制售“因病濒死”禽畜行为的定性等;针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检验鉴定难问题,要求全省各设区市至少各确定一家检测机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建由医学、药学、食品、毒理、化学、微生物、营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进一步强调对此类犯罪案件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免刑的具体情形。

        据了解,2010年以来,福建全省法院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逐年飙升。2011年审结19件22人;2012年审结111件117人;2013年审结104件157人;2014年审结235件376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开红表示,这既反映出当前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又充分地说明当地执法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成果不断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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