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这是国务院就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出台的第一个专门文件。
粮食生产“十一连增”后,我国粮食安全是否已高枕无忧?在维护粮食安全上,《意见》提出了哪些新亮点和新举措?未来如何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长效机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强化忧患意识:粮食稳产增产面临更多挑战
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在粮食“十连增”的高起点上,2014年,我国粮食“仓满库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指出,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实现粮食生产“十一连增”后,继续稳产增产面临的困难更多、挑战更大。
陈锡文分析说,一是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先天不足,人均耕地和淡水资源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3和1/4,粮食安全这根弦决不能放松,否则粮食生产容易出现大的滑坡;二是我国人口众多,随着人口增长、消费结构升级、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粮食消费将继续刚性增长,“紧平衡”将成为我国粮食供求的长期态势;三是在“十一连增”和当前部分粮食品种供求相对宽松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靠中央的现象,自觉承担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指出,新常态下紧平衡仍将是我国粮食供求的长期态势,因此要坚决守住粮食总量安全底线,建立健全粮食安全预警机制,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这也是国务院此次出台《意见》的一个重要考量。
明确事权责任: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我国粮食生产“十一连增”背后,是频频告急的土地污染、日益紧张的资源供给、步步逼近的耕地红线……如何增量提质,在守住粮食数量底线的同时守住粮食质量安全底线,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当前中国粮食生产面临复杂的格局,粮食安全正面临几大挑战。”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副会长田鸿儒表示,一是国际粮食价格的“天花板”效应;二是国内农业补贴空间日渐缩小所产生的“地板”效应;三是来自环境生态恶化的巨大压力;四是农业劳动力的持续减少。
在这种意义上,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将粮食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将从制度上为我们的饭碗戴上“护身符”。
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颜波分析说,这次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从八个方面明确了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事权与责任,涵盖了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重要内容,不仅强调了粮食的数量安全,还强调了粮食的质量安全、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此次《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陈锡文分析说,比如,在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方面,明确要求落实更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离任审计制度等;在加强粮食储备能力建设方面,要求严格按照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等。
“从守住耕地红线到保护种粮积极性,从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到加强粮食产销合作,这些责任都是在新形势下,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必须落实好的新要求,更加符合新形势下保障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中国农科院农经所所长秦富说。
注重考核问责:形成维护粮食安全长效机制
目前,我国粮食产后损失浪费仍然很大。据测算,全国农户储藏、运输、加工等环节损失浪费粮食每年达700亿斤以上,消费环节的浪费现象更为惊人。
正因为此,此次《意见》不仅明确了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粮食生产和地方粮食储备上的具体责任,也明确了在稳定区域粮食市场和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等方面的多项任务。陈锡文指出,把这些措施落到实处,需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更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严格追责问责。
在考核问责上,《意见》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意见》通篇都在强调要建立健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各项制度与机制,特别是明确要求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未来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机制上更严格、更严肃,有利于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长效机制。”陈锡文说。(本报记者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