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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24日 星期六

    笔 谭

    医改:光靠投钱还不行

    作者:高强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24日 10版)

        健康对每一个人的幸福和成长都至关重要,而保障人民健康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说到政府保障人民健康的责任,很多人都会想到政府增加投入。但钱并不是万能的,政府不增加投入不行,光增加投入也解决不了所有问题。新一轮医改以来,各级政府对卫生领域的投入成倍增加。2013年,全国的政府卫生投入达到了8200亿元,比2003年增长9.6倍,但在投入方向上仍存在争议,主要是没有用于改革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也没有解决好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群众的满意度并不高。

        其实,政府更重要的职责是制定卫生改革发展战略,明确卫生改革发展目标。只有这样,政府增加的投入才能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当前卫生改革的发展情况,我认为政府必须在以下四个方面履行职责:

        第一,尽快着手制定“十三五”国家卫生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要求,科学制定好“十三五”卫生改革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在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方面,实现的各项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需要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将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应当将实现“十三五”卫生改革发展目标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列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并严格问责。

        第二,完善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短短的十几年内,已经覆盖了城乡13亿居民,这在中国发展史上和世界发展史上都是空前的壮举。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突出的问题是医药费用报销的双轨制。双轨制的直接后果,是医保部门只负责监管目录内的医药服务和医药费用,而目录外的费用则完全处于失控的状态。卫生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为群众提供自费医药服务,也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监管。在医院创收机制尚未改革的情况下,如果医生诱导患者过多采用自费医药服务,必然加重群众的经济负担,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抵消了医保制度的作用。因此,建议对医药费用的报销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将直接关系到患者健康和生命的医药服务,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都应当列入费用报销的范围。对于与医疗关系并不密切的服务,如高端的病房、特殊的饮食、辅助器械、可替代的贵重药品以及保险品、营养品等,可以不列入报销目录。此外,卫生部门也要对医疗机构实行严格监管,限制提供自费服务的规模和数量。

        第三,为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提供基本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承担着政府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将他们推向市场,通过创收发放工资,这一政策的直接后果是伤害了医务人员的尊严,并使他们处于群众利益的对立面——要增加医务人员收入,群众就必须增加费用负担,要减少群众负担,医务人员就必须减少工资收入。这既难以科学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也难以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成为医患冲突的重要原因。我们一直讲,公立医院应该坚持公益性,其本质的要求就是不能靠医疗谋利,也不能与民争利。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破除医院自收自支的创收机制,由政府负责建立规范的医院预算收支制度,科学的人员薪酬制度,可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和严格的监督问责制度。

        第四,严格医药供销市场监管。药品是特殊商品,其特殊性主要有三,一是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人命关天。二是患者对药品难以比较选择,只能在医生指导下被动消费。三是药品具有两重性,合理用药有益健康,滥用药物有害健康。这些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应当对药品实行特殊政策和特殊监管措施。监管的范围不仅包括药品的质量,还应该包括药品的价格和供销秩序。但是坦率地说,多年来,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一直不够有力,秩序混乱的状态并没有明显的改变,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政府应制定严格的药品生产准入标准,大力清理药品的品名,力求做到同成分同疗效的药品同名,同时还要重新核定药品价格,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

        (作者为中国卫生经济学会会长,本文摘自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第十七次年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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