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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21日 星期三

    湖北污染重庆案定性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作者:本报记者冯永锋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21日 08版)

        本报北京1月20日电(记者冯永锋)究竟什么是“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环保部20日以发生在2014年8月份的“湖北污染重庆”的跨界污染案例,做了具体的解释。

        环保部正式公布了2014年“8·13”湖北省建始县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泄漏致重庆市巫山县千丈岩水库水质污染事件调查结果。环保部副部长翟青说,这是一起企业违法试生产、违法排污引发的跨省界重大环境水污染责任事件。

        2014年8月13日,重庆市巫山县千丈岩水库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环保部启动了“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程序”,成立了有关专家参加的部省联合调查组,经现场勘察、比对资料和组织专家论证,认定该事件为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件。

        翟青介绍,经过评估,事件造成重庆市巫山县、奉节县共4个乡镇约5万人饮用水受到影响,直接经济损失334.32万元。肇事企业已被湖北省环保厅处以100万元罚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其厂长程金银已被司法机关批捕在押。因日常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恩施州环保局局长被免职,建始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长被免职并处以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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