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举世瞩目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战略安排。
回眸2014,在法治运作中,无论是立法、法律的实施还是司法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日益推进,权力制约和反腐倡廉取得明显成效,这些都为2014年的法治发展作出了贡献。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在2014年的法治大事件中,最耀眼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第一次以中央全会的方式讨论、决定和部署依法治国问题,开启了依法治国新的历史进程。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决定》不仅从理论高度对依法治国涉及的基本问题做了全面回应,还规定了180多项具体举措来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其中一些举措已经落实到制度上。
为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决定》提出要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这一措施已经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制度。2014年的12月4日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这不仅有助于落实依宪治国,发挥宪法作用,维护宪法权威,而且也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
再如,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立案难问题,《决定》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已经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得到了落实。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完善
2014年,也是立法成果丰硕的一年。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得到修改完善,也有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得以制定。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部“民告官”的法律自1990年实施以来完成了首次修改。本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和证据制度,妥善审理民行交叉案件,改进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改受理为立案登记制度,扩大受案范围,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也要做被告以及对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制裁等制度,以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和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为保证行政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规定了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院跨区域审理行政案件,等等。整体来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必将对我国行政诉讼环境的优化起到推动作用。
作为财税领域“龙头法”的预算法也完成20年来首次大修,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全口径财政收入已经超过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预算制度改革的意义十分重大。这项改革不仅将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从源头防治腐败,同时审核重点也由收支平衡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约束专项转移支付,并为地方债务管理套上了“紧箍咒”。此外,新法还规定了预算完整及公开制度。
在环保领域,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最后通过修订案。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成为现行法律里面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此外,反间谍法的颁布也成为一个亮点。反间谍法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总结了近些年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维护国家安全有关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现实工作确实需要的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该法从内容上界定了间谍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与责任,以及广大公民和组织的相应义务与权利。反间谍法的颁布必将对在新形势、新任务下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在行政法规领域,国务院制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还配合行政审批改革修订了一批行政法规,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的颁行意义尤其重大,不动产统一登记不仅将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减少社会纷争,还会理清部门职责,方便办证环节,有效遏制房产腐败。
此外,地方立法也非常活跃,数量很多。如为回应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的需要,上海市人大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又如广东省人大制定《广东省信访条例》,实行诉访分离,探索信访制度的改革。
推进政府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简政放权,激活市场,必须改变政府的管理权限和方式。政府管理改革便成了2014年推动政府法治发展的最大动力。国务院密集出台了若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截至2014年11月,已经先后取消和下放超过700项行政审批事项;修订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将中央层面政府核准事项量减少约76%;全面摸清并公布了国务院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让审批权“晒”在阳光下。这一举措为我国经济在较大压力的形势下依旧稳步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的要求,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探索权力清单制度。2014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明确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随后,中编办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公布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逐步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就是要求明晰各级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各岗位的职责与权力,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程序严格、监督有效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以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监管缺位、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突出问题。这进一步释放了各级政府规范和约束权力的坚定决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新起点,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一步。
此外,政府法治建设还在多个方面展开。如在北京、上海、长沙等地推行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在深圳等地探索建立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等等。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建设,需要一步一步推进。
探索和推动司法改革
2014年,也是司法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的一年。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改革文件,明确了要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防止外来干预,在法院、检察院内部则要去行政化,实行法官、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强调专业化,完善办案责任制,实行阳光司法等。并确定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其中,上海司法体制试点工作已于7月先行启动,广东、吉林、湖北都已通过了相应的试点改革实施方案。在中央试点前,自2012年以来,广东佛山中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在推行“审判长负责制”的改革模式,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囊括“人财物统归省管”“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45项改革举措,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为推进司法体制的全面改革,四中全会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高压反腐和制约公共权力
2014年以来,在“打虎拍蝇”的反腐高压态势下,各类腐败行为都受到“零容忍”的严厉查处。周永康等一批老虎进入司法程序或接受调查,各种腐败和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更为可贵的是,各地查处腐败贪官时,十分重视信息的披露与公开,重视程序正义与事实证据,充分表明了中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决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为反腐制度化、法治化做出了顶层设计。要求在反腐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制度性、规范性做法,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此外,中纪委及最高司法机关已将“法治反腐”作为行动标准,并酝酿完善各种制度。
盘点2014年的法治发展,确实让人鼓舞和充满信心。然而法治国家的建设任重道远,今年将是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关键一年,我们必须更加努力,勇于探索,争取在新的一年能更好地推进各项法治事业的发展。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