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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18日 星期日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道德支撑

    作者:郭方天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18日 07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同时指出“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道德是形成良法体系的重要依据

     

        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创制科学理性的部门法律条文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而部门法律条文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始终离不开对时代道德的认知水平。这是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以强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它不可能凭空产生,更不可能随心所欲提出。作为良法之准则的科学、理性程度取决于对体现人民意志的“道德应然”的正确认识和把握,唯有对社会生活和社会治理中的“道德应然”及其行为要求即道德规律有科学的认知和揭示,才有可能厘清符合社会生活和社会治理要求的行为规范,也才有可能形成科学、理性意义上的法律。那么,“道德应然”是什么?马克思曾经说过,人类的解放即是要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由是观之,在我国现阶段,“道德应然”即真正的与时代同步的道德是让人有独创的精神和自由的发展,让人实现诸如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的人格平等的主人翁地位,让人的权利得到全方位尊重,让人与人之间形成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等等。当然,现阶段的“道德应然”及其所体现的道德要求,在不同的生活和生产领域、不同的生活和生产层面有其不同的表征和规范表达。离开了对时代特征和要求的正确认识与把握,离开了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的部门法律条文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不可能形成的。可以说,法律是永远需要随着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社会而不断修正和完善的,而道德始终是良法不断完善的重要依据。唯有真正了解和懂得人民的诉求和道德发展规律,才能高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道德境界是司法者的精神支柱

     

        司法者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而司法者的道德境界是司法者公正司法的灵魂。司法者的道德境界是司法者对司法道德的觉悟程度和司法行为的道德水平,它是司法者的精神支柱,换句话说,我国司法水平的提升和司法效果的提高,要靠司法者,更要靠司法者道德境界的不断提升。

     

        一是司法者唯有真正认识到法治“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树立法律和法治至上观念,也才可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承担应有的严格履行法律的责任,做一个“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司法工作者。二是司法者唯有懂得和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才能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也才能抵制执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是司法者唯有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并时刻关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相关司法活动的权利,才能真正“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也才能坚决抵制潜规则,反对各种特权,并由此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古今中外的实践都能说明,司法缺德腐败将彻底摧毁法治基础,甚或动摇国家基石,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道德监督是行政执法的保证

     

        行政执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证,而道德监督又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的道德监督即是指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道德考量和道德评估,及时审视其行为的道德质量,指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应该与不应该,褒奖行政执法的道德行为,反对行政执法的缺德做法。坚持行政执法的道德监督,一是要审视行政过程是否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为党和国家建设事业而努力勤政和善政,是否坚决克服懒政、怠政现象;二是要审视行政权力是否被关进笼子,是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是否存在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是否在政务公开的同时有效扼制设租寻租现象;三是要审视行政行动是否坚持以人民利益为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这里要指出的是,道德监督的主体既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应该包括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成员自身,也即行政执法者的自我道德监督,唯此,行政执法的道德监督才是完整和完善的,行政执法也才能形成“善治”的品质。

     

    道德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法治社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有法治理念的科学认知,又有法制及其法规的完善,也有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还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等。在这项系统工程中,道德建设是其基础性工程。道德建设的目标之一是提炼和确认道德规范体系,而道德规范体系从一定角度理解,它是一定法律规范的直接来源,事实上,部分道德规范转成用国家强力保证实施,此时的道德规范就成了法律。因此,在一个发展稳定的社会,道德与法律总是相辅相成的。道德建设通过规划和设置系统的道德实践活动,以此培养人们的道德习惯、提升人们的道德觉悟,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路径。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最迫切的法治任务应该是培养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和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而日常道德实践活动在培养和提升人们道德觉悟的同时,法规的普遍实行将是水到渠成的事。由此可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工程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法治需要德治,法治与德治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

     

        (作者单位: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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