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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17日 星期六

    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理论与现状

    作者:王景新 《光明日报》( 2015年01月17日 11版)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一直没有说清楚,饱受责难。西方经济学承认合作经济,否认集体经济,认为中国的集体农业和苏联的集体农庄一样搞得并不好。国内也有两种极端化思潮:一是全面否定农村集体经济,认为集体所有制是人民公社的遗产,与市场经济天然相悖,集体经济产权不清、“大锅饭”效率低,相当多的地方放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二是夸大集体经济的作用,固执地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临时性制度安排”,是“过渡形态”“家庭承包制度的效率释放完毕了”“走农业集体化道路是时候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起源于中国共产党早期互助合作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于新中国的互助组、合作社运动,成熟于有“公社宪法”之称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的颁布实施,创新于农村改革新时代。与上述历史阶段相对应,农村集体所有制先后实行互助组、农业合作社(初级社和高级社)、农村人民公社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基本实现形式。历史证明:集体农业采取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等基本实现形式,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推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都是有效实现形式;尽管人民公社初期出现了严重失误,公社后期又因农业生产责任制度逐渐被“政治工分”替代,生产效率急剧下降,但从总体上看,农村人民公社时期(3年自然灾害除外)粮食和主要农产品产量始终保持着增长趋势。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沿袭下来,土地等资源和其他共有资产分别属于乡(镇)、村、组三级农民集体所有的社区性集体经济;二是专业性集体经济,《宪法》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是指能够有效提升集体经济综合实力、增加集体成员收入和保护其合法利益的一组经济关系和制度安排。从当前我国集体所有制实践角度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是土地等资源和其他共有资产分别归乡(镇)、村、组三级农民集体所有,采用成员优先、市场调节等多种手段配置资源,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管理方式,按集体经济规则和生产要素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收入的公有制经济。这一定义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归属方式、集体成员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基本制度、经营管理方式、收入分配方式等五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就是当今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乡(镇)、村、组三级农民集体分享的所有权归属方式不断改变。少部分地区乡(镇)集体经济有较好发展,在新一轮深化改革中,乡、村两级农民集体经济走上了联盟化、集团化发展的道路。大部分地区原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一部分散失了,一部分演化为国家所有,一部分由乡级财政代为经营管理,成了基层政府“预算外”收入;原社办企业,有的衰落倒闭,有的演变为乡镇企业,在“改制”或“重组”后,大部分演变为私有私营企业,少部分转化为乡(镇)集体拥有股份的法人企业。

        二是双层经营体制转型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承包经营分化、组合为新型经营主体。一是承包农户分化为普通承包经营农户、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大户或注册的家庭农场三种类型,二是承包农户组合为合作社、农业公司或产业化经营组织。

        三是家庭承包经营和统一经营“一强一弱”的局面一直没有根本扭转。无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西北荒漠化地区和西南民族自治地区,家庭承包经营能力普遍增强,在无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农户凭借土地承包经营就能获得基本生活来源。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多极分化严重的局面一直没有实质性改变,近80%的村尚需依靠转移支付维持运转。

        四是经济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成功实践,代表着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的未来方向。中国农村改革30多年来涌现出一批经济强村,它们都选择了适合本地实际的主导产业,建立起现代产业体系,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了产业组织参与主体的利益。经济强村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有三种。其一,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生产和管理。其下,或者由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合同集体专业承包经营,或者实行职业经理负责制,由村企集团聘请职业经理人经营。无论采用哪种经营方式,其经营利润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其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村民履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村企集团独立经营。村企集团的经营利润或者按年度预算全部上缴村集体,或者将集体“三资”折股量化、确权到人,企业集团、村集体、村民和企业管理者和技术骨干按股份比例分红。其三,“村企一体化”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企集团的产权关系没有严格边界,企业集团按公司制治理模式经营管理,村民以股本、劳动力投入等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分红;或者“村企分开”,村集体提供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土地、劳动力及其他社区资源,村企集团独立经营管理。无论“村企一体”还是“村企分开”,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村级党政企“三位一体”组织管理结构、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及浓浓的乡情,把村集体利益、村民利益和村企集团利益牢牢拴在一起,村集体、村民无保留地为村企集团提供一切发展条件;村企集团则无条件地保障村庄建设、村级组织运转、村域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

        笔者认为,集体经济长久存在是人类遵循适者生存法则自然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人们的行为偏好抑或意识形态的强制。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承载了更多的社会职能,这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公平发展的重要体现和鲜明特色,不应成为否定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借口。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重点是坚持集体所有、“三级分享”和“双层经营”等基本经营制度;不断改革完善集体资源、资产配置手段,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公平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作者系浙江农林大学中国农民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名村变迁与农民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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